关于实施劳务资质备案制的通知
宿建〔2021〕112号
各县(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提示函》(建市函〔2021〕624号)和《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21〕777号)要求,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行备案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各县(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二、有关企业到注册地的各县(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企业需填写《宿州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表》一式三份,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各县(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并当场签字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备案部门要当场办理备案手续。
三、企业凭各县(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的备案表,到市住建局审批窗口打印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四、各县(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将建筑业企业劳务资质备案统计表报市建管中心建管科。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