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25 15:45 编辑:住建委站点管理员 来源: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阅读:

宿建〔2020180

 

 

各县区住建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0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政策执行,进一步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规划计划管理。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改造项目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建审函〔2016363号)精神,安徽省老旧小区认定标准为:我省城市和县城范围内,于2000年以前国有土地上已经建成使用的,近五年未列入旧城改造和棚户区(危旧房)及城中村改造,因小区内设施破损严重、使用功能不全、环境较差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居住小区或组团(居民自建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不属于老旧小区范畴)。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县区要认真学习领会并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统筹谋划、精准摸排,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规划计划,确保纳入改造计划的老旧小区未来五年未列入旧城改造和棚户区(危旧房)及城中村改造,已经完成改造的老旧小区五年内不得征收拆迁。

二、坚持建管并重,强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后期管理,逐步健全和完善长效管护机制。

老旧小区改造后,有条件的小区应在街道(乡镇)、社区组织协调指导下,由业主及时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照物业服务标准,明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暂不具备条件的小区,由街道(乡镇)办事处牵头征求业主意见,可通过托管、社会组织代管、居民自管等方式进行管理。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多方议事协调工作机制,推动建立老旧小区后续长效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机制,巩固提升改造成果。

三、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支出规范、专款专用。

在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的同时,各县区住建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发改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强化资金监管,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健全资金监管机制,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城市老旧小区整治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准确把握财政、发改、省级民生工程等各专项资金的支持使用范围,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管理科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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