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外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入宿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园区规划建设局(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入宿检测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安徽省建设工程基桩检测管理规定》《外地进宿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就加强外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入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公众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所有在宿州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外省外市检测机构。
三、申报流程
(一)建立入宿登记申报管理制度
1、登记申报。所有进入宿州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外省外市检测机构应到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登记手续(登记申报在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
2、登记核查。市住建局受理登记申请后,进行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人员及仪器设备等),原则上核查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办理登记提供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复印件一式3份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无误后退还)
1、办公场所。检测机构入宿检测登记申报表(附件一),检测机构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2、资质证书。外省入宿登记的检测机构应提供安徽省级主管部门登记证明、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及附件、入宿检测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检测人员。法定代表人对入宿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报告审核人授权任命书,入宿检测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关系证明,并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三)检测业务实行项目登记制度
1、提交材料。检测合同,根据有关要求确定的检测方案,检测登记表(附件二)、桩基检测备案登记表(附件三)。
2、登记流程。向宿州市住建局质量监督单位提交上述材料申报初审,材料合格后报市质监站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
四、延续登记及变更
(一)登记有效期满
检测机构登记有效期为1年,并应在期满之日前30日办理延续登记。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入宿检测资格自动失效。
(二)登记信息变更
登记有效期内检测机构名称变更、法人及技术负责人等变更的,应及时重新办理登记;入宿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变更的应填写变更申请表, 经审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登记。
五、监督管理规定
(一)登记执业。所有外省外市检测机构未到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登记手续的、在登记手续及单项工程检测手续办理完成前一律不得进入宿州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违反规定的,其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依据,我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直至清退出我市检测市场。
(二)检测要求。各检测机构在我市开展检测工作时,应严格按照现行检测法律法规、检测规范、经批准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做好现场原始记录,形成检测报告并应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在检测过程中应接受我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基桩检测。严禁采用静力压桩机或类似的打桩机架作为基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的反力装置平台,基桩检测应按照相关规定,保证各项检测工作和数据真实、可追溯性,检测数据实时上传。
(四)属地管理。各县区、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五)人员联系。检测机构应指派一名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日常联系人,负责办理登记及对接监督检查等工作。本通知发出时,原《关于加强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宿建〔2012〕141号同时废止。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