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房屋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信用惩戒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08 10:32 编辑:住建委站点管理员 来源: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阅读: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务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各县、区房产管理部门,宿马园区、市高新区及市经开区规划建设局(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中的职责,更好解决保修期内投诉人关于质量问题的投诉,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务局、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宿州市房屋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信用惩戒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宿州市政务服务局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2月5日


宿州市房屋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信用惩戒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明确各责任主体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中的职责,更好解决保修期内投诉人反映的质量问题,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第〔20209)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惩戒对象为投诉人通过各级信访部门、12345政务热线、政府邮箱、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等各种途径进行质量投诉或媒体曝光,经核实确属工程质量问题且在保修期限内,建设单位及其他工程责任主体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经主管部门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

第三条市、县及埇桥区、宿马园区、市高新区、市经开区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谁监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本暂行办法所列认定情形和依据,将存在失信行为的质量责任主体列入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第四条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认定、公布与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名单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县及埇桥区、宿马园区、市高新区、市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名单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列入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一)每个项目每季度工程质量投诉量位居市直管工程前三名且质量投诉件数量累计10件及以上的,或位居所在区县前三名且质量投诉件数量累计10件及以上的;

(二)同一业主投诉后,因处理不力造成业主重复投诉,每季度内累计5件及以上的;

(三)因推诿、处理不力导致久拖未决,形成《专报》报市委、市政府领导签批的;经市领导签批后仍未妥善处理的;

(四)因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群体投诉、上访的;或因处理不力引起越级上访的;或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被媒体曝光、形成舆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以上工程质量投诉的核查认定工作由属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以《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认定书》(附件)的形式认定。

第八条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认定书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送达当事人:

(一)直接送达。由当事人签收;

(二)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注明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项目属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公告7日后视为送达;

(四)留置送达。对拒不签收的,经办人员在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认定书上注明情况后将文书留置现场即视为送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第九条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对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认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辩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

第十条各县、埇桥区,宿马园区、市高新区、市经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名单每季度末10日前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对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名单进行公布。

对工程质量投诉对象认定属实的,记录在案并在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公布。公布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对整改确有实效的,可缩短公布时间。

第十二条存在第六条情形之一的相关责任主体认定为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六条(一)(二)情形被列入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被认定的质量责任单位信用惩戒有效期6个月;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六条(三)(四)情形被列入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被认定的质量责任单位信用惩戒有效期12个月。

第十三条市、县及埇桥区、宿马园区、市高新区、市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将列入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工程责任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在建项目增加监督抽查抽测频次;

(二)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三)列入信用惩戒对象的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惩戒期限内在全市范围内建设项目不得参与评优评先;

(四)外地企业列入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抄送其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对连续两个季度及以上被列入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工程责任主体,视情况严重程度依法采取限制企业资质增项及升级申请、暂停网签合同备案、暂停预售监管资金拨付、暂停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等措施。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时,不再适用城建档案告知承诺制政策。

第十五条市、县及埇桥区、宿马园区、市高新区、市经开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认真履行对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名单认定工作的管理职责,对故意推诿、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20243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2.8附件:房屋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认定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