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
宿建〔2023〕34号
各县区住建局、各园区规划建设局(部)、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的《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于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各县区、园区遵照执行。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1日
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
工地”申报评审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和安全管理的秩序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推进我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本市及各县区、园区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可申报:
(一)申报市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单体建筑面积需达5000平方米(含)以上或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房屋市政在建工程。
(二)申报市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小区的工程。在建项目建筑面积需达到50000平方米(含)以上。
二、申报条件
1.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信息一致。
2.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之初申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计划、目标、措施。
3.依法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主要指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等)在实名制考勤系统中考核合格。
5.按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持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应与申报单位相符。
6.施工现场需落实“宿州市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标准十条”措施。
7.施工单位承诺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无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未发生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8.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发放农民工工资。
9.主体工程体量达到50%时可申请评审,主体工程封顶后不予评审。
10.自2022年6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单位工程的建筑层数为17层(含)以上的主体结构施工,须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或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11.对于“超危大”工程,地下室顶板厚度达350毫米(含)以上、模板支撑系统达8米(含)以上的,须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12.申报省标的项目需具备“智慧工地”,并至少安装使用十六项智慧工地设备的其中八项。(详见附件2)
三、申报材料
(一)施工单位申报材料
1.施工单位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申报的文件,主要包括:企业简要概况、申报创建工程的简要概况及创建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示范小区自我评价情况等。
2.施工单位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文件,应明确创建工作目标、措施。
3.施工单位对申报工地开展自查自评的材料,即: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汇总表、检查评分表(自评)。
4.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申报表(见附件1)。
5.申报工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
6.施工单位的企业简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程项目部任命文件、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任命文件,项目管理人员证件、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7.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监理部人员任命文件及管理人员证件。
8.申报项目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三违”作业奖惩措施。
9.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图片。
(二)县区、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材料
1.县区、园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机构推荐文件(主要包括:工程简要概况,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名称及项目经理姓名,建设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创建工程的简要安全生产情况等)。
2.市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
(三)省级标准化申报材料
1.按照《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办法》最新文件执行。
2.按照创建智慧工地要求,首先向市住建局报送“智慧工地应用图册”申请省级标准化工地申报账号。
四、申报程序
1.申报创建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以文件形式,向工程建设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创建宿州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的目标计划。
2.工程所在地县区、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创建工程的条件进行初审合格的,以文件形式向宿州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上报创建信息(主城区项目除外)。
3.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必须在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通过验评后,总评分数达86分以上,统一向市级建设行政部门提起申请。
五、评审程序
1.创建工程完成工程总量的50%时即可申请评审,主体工程封顶后不再评审。
2.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收到主城区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县区、园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申报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在申报资料审查合格的基础上,从“安全标准化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每组不少于5人)组成评审小组。
3.现场评审小组听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创建工作的汇报介绍,检查施工现场、查阅资料、反馈评审结果,并将评审考核结果报市建管中心。
4.市建管中心结合评审组评审情况,进行阶段性汇总并报市住建局。
六、公布程序
1、对现场评审达到80分及以上的,经市建筑业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建局批准,并在市住建局网站公示5日;
2、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住建局批准,授予其“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荣誉称号,每年下发一次表彰文件,并在市住建局网站公布。
3、对现场评审达90分及以上的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
七、相关奖惩措施
1、对获得“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荣誉称号的,我局将对项目经理及项目总监予以表彰,并颁发证书。
2、在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诚信评价中,对获得市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加分;
3、创建“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的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对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在全市评选一批“安全标准化先进单位”和“安全标准化先进个人”,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全市通报表扬;
4、“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作为申报金鸡杯、黄山杯、省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重要条件之一。
5、实施“红、黄”警告,强化过程监管。对于通过标化评审的工地,实行“红、黄”牌制度,日常监管中发现不符合创建标准的,给予“黄牌”警告,经整改后仍不合格或累计两次“黄牌”的将给予“红牌”处理,对于创建项目造成社会舆情及其他不良影响的,撤销其标准化工地称号。
6、获得“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在竣工前,如有下列情形,取消评审结果和已经公布的荣誉称号,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1)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活动中,被通报批评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三次以上(含)的。
(3)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造成社会舆情及其他不良影响的。
(4)恶意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5)处罚信息在我局网站上公布。
八、附则
1、本办法由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宿州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申报表(附件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