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建筑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区)、市管各园区建设局(部),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筑市场各方诚信履约意识,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要求,现将我市建筑领域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合同造价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指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下同)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用以保证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
2.建设单位应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在本市注册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作为保证人,由保证人出具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保函(保单),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担保期限、赔付方式、赔付程序等,原则上不设免赔条款。保险机构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专用条款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
3.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内容。本通知发布之日主体结构工程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向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委托代建单位实施,或者凭财政等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落实证明,代替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规范工程款支付担保行为
5.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受益人为施工合同对应的施工单位,受益人权益不得转让。
6.建设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含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提供施工合同额8%-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7.工程款支付担保期限原则上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
8.除因施工合同中止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保函(保单)在工程款支付担保期限届满前不得撤销。
9.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人不得在同一建筑工程项目中提供工程履约担保。
三、加强工程款支付担保监管
10.建筑工程项目新领取施工许可证的1个月内,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保单)电子文档上传“宿州市建设行业综合监管服务平台”。
11.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规定,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其违法行为移交执法部门给予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12.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安徽宿州)”进行公示。
13.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人未履行保证责任,存在违约失信行为的,本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认可其作出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承诺,并将其违约失信行为推送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每季度汇总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季度末前加盖公章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王磊 电话:0557-3048494邮箱:669159@qq.com。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