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各园区规划建设局(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管理,规范吊篮的安拆、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高处作业吊篮》(GB/T 19155-2017)《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建筑施工吊篮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高处作业吊篮管理责任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责任
1.对现场吊篮安全管理负总责,对进场吊篮进行验收,审核吊篮的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产品检测报告等文件。
2.审查吊篮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吊篮产品合格证和吊篮管理记录档案,审核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负责吊篮使用人员的教育培训、交底。
3.组织吊篮安拆单位、使用单位、租赁单位、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联合验收。
4.要求并监督吊篮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条例,戴安全帽、穿防滑鞋、着紧身衣、系安全带、挂安全绳,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5.严格执行对吊篮设备的每日班前例行检查工作。
6.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吊篮维保责任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对吊篮使用情况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二)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主要职责
1.对吊篮安全使用负监理责任,对进场吊篮参与验收。
2.审核吊篮安拆单位制定的吊篮安拆专项施工方案。 3.监督安拆单位对吊篮安拆专项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 4.监督检查吊篮的使用情况。
5.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住建主管部门报告。
(三)吊篮专业分包单位管理责任
1.吊篮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具备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同时是吊篮的产权单位,是二位一体企业,吊篮安拆人员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
2.应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安拆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明确定期保养的具体时间、责任人、保养检查项目等内容,并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义务。不得与其他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安拆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
3.负责制定吊篮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审核手续。
4.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 作业,不得交由使用单位进行安装和拆卸。
5.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安装完毕的吊篮进行全面自检,确保吊篮的技术性能、安全装置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并提供自检合格证明。
6.吊篮专业分包单位要切实加强吊篮的维保和管理,确保所出租安装吊篮是具有有效资质的吊篮制造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确保吊篮技术性能、安全装置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7.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检验规程,制定安装、升降、使用、拆除和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规定,完善安全管理档案。
二、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全过程安全管理
(一)加强吊篮进场验收管理
1.吊篮专业分包单位应对提供给施工现场的吊篮进行全面自检, 自检合格的吊篮方可运入施工现场。
2.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进场的吊篮进行查验,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吊篮应予清出现场:(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2)超过国家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3)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4)无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二)加强吊篮安装验收管理
1.吊篮专业分包单位安装前要对现场安装条件、吊篮零部件、安全装置、安装锚固件、后置埋件等进行清点、核对和检查。并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记录留存备查。
2.吊篮安装、拆卸人员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中5.4和5.6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安拆作业。吊篮专业分包单位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员、监理单位专业监理要进行现场指导旁站,并及时纠正各类违规违章行为。
3.吊篮整机安装完毕且经调试后,吊篮专业分包单位应对吊篮安装质量进行全面自检,自检合格后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交底。
4.吊篮验收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整机检测。施工现场二次移位的吊篮安装自检合格后,可不再委托检测。
5.吊篮使用前必须经过施工总承包、使用、安拆、监理等单位的联合验收,并经空载运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吊篮不得使用。
(三)严格使用过程安全管理
1.吊篮专业分包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对吊篮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吊篮施工全过程安全性能达标。
2.吊篮内的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并将安全锁扣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安全绳上,保险绳应独立悬挂在建筑物顶部的稳定部位。
3.在吊篮安装与使用区域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戒,做好安全防护,严禁立体交叉作业。
4.吊篮内作业人数严禁超过两个,严禁单独一人进行作业。
5.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严禁作业时吊篮下方站人。悬吊平台的载荷,应均匀分布,严禁超载。
6.吊篮内应设置限载限人和安全操作规程标志牌,严禁超载使用,严禁擅自改装、加长吊篮,严禁超长使用或将两只吊篮悬吊平台并连使用。
7.吊篮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 严禁违章操作,严禁作业人员直接从建筑物窗口等位置进出吊篮。悬吊平台内严禁搭梯、搭凳等加高作业。
8.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
9.吊篮作业完毕必须将吊篮降至地面,并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10.遇建筑物(部分)表面凸凹不平,悬吊平台升降不能自由
施工的,应安装专用型悬吊平台,或采取邻边架设活动脚手架施工。
11.遇5级及以上大风和雨雪、大雾和风沙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吊篮的安装、拆除、使用和其它作业。
12.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3.在同一施工现场建筑物或构造物相同高度范围内二次移位的吊篮,或因特殊情况项目停工超过1个月的吊篮,在投入使用前应重新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验收纪录。因特殊情况项目停工超过6个月的吊篮,在投入使用前应重新进行检测、验收。
14.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将吊篮施工做为重点内容纳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及时纠正违章,查处整改隐患,确保吊篮施工安全。
三、推广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随着我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高层建筑逐渐增多,为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品质,有效提升高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高质量发展,决定推广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1.在宿州市范围内,于2022年6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单位工程的建筑层数为17层及以上的主体结构施工,推广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2.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按照规范要求选用集成式、全钢式,专业分包单位要选用二位一体化企业即具备生产制造和安拆资质,并严格遵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3.各县区、园区住建部门,将推广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作为提升建设工程安全重要手段,加强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市场公平、开放、有序,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稳步提升。
4、对于不按要求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项目,不予申报省、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6月1日前已安装的吊篮可正常使用,6月1日后安装吊篮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