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21 15:59 编辑:住建委站点管理员 来源: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阅读:

各县区住建局、各园区规划建设局(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建设规模迅速扩大,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数量逐年增多。为进一步规范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使用,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资质入库

(一)基本要求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办理资质入库时仅限于单位制造产品。

(二)入库需提交下列资料

1、提供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不能到场办理的,委托办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3、在宿办公地点及场地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技术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安装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及合同。

6、管理人员需提供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和劳动合同。

7、提供企业资质入库信息电子表格。

8、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

二、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管理

(一)管理制度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应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主要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交接班、安全检查、资料、装拆、验收、备案、使用登记、使用、维护保养、报废、应急预案等制度。

(二)落实安全措施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包括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平面布置、附着支撑构造和组装节点详图、防坠和防倾覆安全装置和措施、提升机具和吊具以及索具的技术性能和使用要求等在内的设计、安装、使用、检查、维护、拆除、应急处置和管理全过程的内容。本市范围内安装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进行专家论证(专家库中抽取)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升降和拆除过程中必须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3、安装、使用和拆卸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之前,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和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分别向有关安装拆卸的作业人员和项目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要有书面记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均要签字,并由监理工程师见证后签字确认监理单位应做好全程旁站监督

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楼栋,外立面按竖向不超过20米设置一道水平挑网防护,沿楼栋地面一圈要设置不少于5米的防坠半径隔离区。

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完毕及每次升降前和升降后,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5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应每月组织专业承包、监理单位共同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至少一次全面检查,遇6级以上雷雨大风、停工、停用超1个月、复工均应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填写相关记录。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升降必须及时清理架体上的材料,架体上严禁站人,架体内部应设置上下通行的通道,层间每两层设置翻板脚手板,确保层间防护严密。架体应与主体结构可靠相连,严禁与悬挑结构相连,附墙支座使用不少于两根高强螺栓与主体结构连接,外露3-4丝。电动葫芦与提升吊点必须可靠连接,严禁使用钢丝绳等柔性材料接长连接。

如遇结构层高突变导致的作业面防护高度不足,应在作业面临边设置不低于1.2米的防护栏杆。

5级及以上大风和大雨、大雪、浓雾和雷雨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及升降作业。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配合使用的升降卸料平台需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且升降卸料平台不得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相连。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悬臂端高度使用和升降时都不得超过6米,且不得超过架体高度的2/5。

6监理单位应当将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监理列入监理计划,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使用和拆除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证件和有关资料进行查验,对作业过程、检验检测和验收等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暂时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于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作业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对该项目实施监督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三)施工现场应存放下列有关资料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产品备案表》复印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表》。

3.构配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4.安装、拆除方案。

5.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6.安装及验收记录。

7 . 升降及验收记录。

8. 日常检查维修记录。

9.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现场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册。

10.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检验与使用登记

(一)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在对安装完毕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验收合格后委托检验机构检验,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自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检验合格之日起10日内到负责该项目安全监督的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拆除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到负责该项目安全监督的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拆除告知,拆除完毕后3日内持拆除办理注销手续。

(三)登记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产品备案表》。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表》。

3.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日常使用、维护有关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和相关证件。

4.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5.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监督管理

(一)各市县(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做好辖区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宿登记工作。负责工程项目监督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做好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登记工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时,应认真做好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升降、使用、拆除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施工安全。

(二)凡使用未按有关规定经产品鉴定、备案、登记的附着升降式脚手架及未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的,由负责项目监督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予以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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