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13 10:08 编辑:建委办 【字号:   阅读:

 

宿建[2018]104号

 

各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有效避免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切实防范建筑机械设备事故发生,现就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维保和拆卸“四位一体”要求

(一)2018年7月1日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建筑起重机械(含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租赁、安装、维保和拆卸活动交由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设备安拆单位)完成不得将新开工地的起重设备专业工程分包给未达到四位一体要求的建筑起重设备单位。各在宿施工、监理、安拆单位应加入“宿州市建筑起重设备微信管理群”。在设备安装、顶升、拆除、维保等关键、危险环节需将现场图片上传至群内,包括:安装人员证件、安全技术交底、使用单位安全员及监理旁站、维保前后比对照片并标注清楚施工现场的各方责任主体、楼栋号及日期。

(二)安拆单位应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租赁、安装、维保和拆卸业务,租赁质量合格、技术档案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强化安拆环节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维保责任。

(三)外地进宿安拆单位必须达到四位一体要求,并提供法人承诺书、授权委托书,落实好区域负责人、办公地点、办公用具。将本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在宿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证件做进宿登记。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管理要求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应在其资质许可和备案的范围内承揽设备安装、拆卸和检查维保业务,依照标准规范实施作业。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拆单位应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告知手续

     (四)安拆单位进行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使用阶段的顶升及附墙作业时,应书面告知施工、监理单位并有书面记录,施工、监理单位须派有关人员到场监管,做好安全防护和警戒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除作业前,安拆单位应结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环境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具体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技术交底,开展应急救援、突发情况处置等相关教育培训。

     (六)安拆单位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设备过程中发现有缺陷或有质量问题的,应停止安装,并告知有关单位及时处理。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巡查。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拆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八)安装、拆卸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安装(拆除)作业过程中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塔式起重机安拆作业配备操作人员不得低于7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3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1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1人、建筑电工1人。

     2.施工升降机安拆作业必须配备操作人员5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2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1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1人、建筑电工1人。

3.物料提升机安拆作业必须配备操作人员5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2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1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1人、建筑电工1人。

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应在现场严格监督安拆单位人员到岗情况,人员配备不能达到要求的,不得进行安拆作业。

      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管理要求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使用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验检测,检测单位不得受租赁单位、安拆单位委托。检测单位在接到检测委托通知后,应到市建管处领取检测评分表,现场交由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对检测单位行为进行评分,在检测完毕后,使用单位加盖项目部章报市建管处安全科。检验检测合格后,还需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使用单位)和出租、安拆、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进行验收。未经检验检测、联合验收或者检验检测、联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对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危险性较大的隐患,应当立即告知相关单位做好整改和消除隐患,同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评定要求:

    1.塔式起重机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验检测:

    (1)每次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

    (2)现场安装完成最后一次附着时或最大安装高度时;

    (3)距上次监督检验时间满一年时;

    (4)停工闲置时间满90天,重新恢复使用时;

    (5)经过改造和大修后;

    (6)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使结构或机构及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

    (7)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时。

    2.施工升降机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验检测:

   (1)每次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

   (2)现场安装完成最后一次附着时;

   (3)距上次监督检验时间满一年时;

   (4)停工闲置时间满90天,重新恢复使用时;

   (5)经过改造和大修后;

   (6)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使结构或机构及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

   (7)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时。

    3.物料提升机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验检测:

   (1)每次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

   (2)距上次检验评定期限满一年时;

   (3)停工闲置时间满90天,重新恢复使用时;

   (4)经过改造和大修后;

   (5)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使结构或机构及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

   (6)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时。

    四、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要求

   (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在安徽省建筑起重设备备案使用登记平台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手续;

   (二)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基本要求为:

   1.每台塔式起重机:司机不少于1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2名;

   2.每台施工升降机:司机不少于2名;

   3.每台物料提升机:司机不少于1名(按照实际操作台计)。

   ()起重吊装作业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特别是在使用塔式起重机吊运钢管等材料时,必须划定吊运作业区,集中限时吊运;吊运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员上方通过;交叉作业必须有可靠安全措施,指挥信号清晰明确,沟通联络畅通,否则严禁施工。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负总责,组织并督促安装、使用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实施管理,严格执行检查验收程序和维护保养制度,定期组织对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违章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制止。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应按要求组织对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等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总承包(使用)、安拆等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应及时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维修保养管理要求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使用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日对建筑起重机械是否超载、超员,是否有违章操作、违规使用,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是否履行班前、班后检查和交接班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日常检查记录,发现隐患或违章行为的应立即纠正制止。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安排专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情况,以及主要部件、安全装置和吊具、索具等等进行日常检查。

安拆单位按照塔式起重机不少于1次/月、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不少于1次/半月的频次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并及时做好检查记录。

六、信息化管理

各在宿施工、监理、安拆单位应加入“宿州市建筑起重设备微信管理群”。在设备安装、顶升、拆除、维保等关键、危险环节需将现场图片上传至群内,包括:安装人员证件、安全技术交底、使用单位安全员及监理旁站、维保前后比对照片并标注清楚施工现场的各方责任主体、楼栋号及日期。首次不传照片的全市通报批评;第二次不传照片的将暂停其在我市包括县区、园区业务开展6个月,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关企业信用惩戒;超过两次的将驱逐出我市建筑业市场。我处将根据各有关单位照片上传情况,开展抽查活动,如在现场发现弄虚作假或其他不良行为的,将严厉处罚。

处罚措施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吊篮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租赁、安拆、检测等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处罚依据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166号令)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质(2008)75号)第十九、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393号)第五十七条。

1、租赁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初次予以警告,未整改再次违规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通报批评,1年内不得在宿州市建筑市场进行租赁活动。

1)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2)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2、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初次予以警告,未整改再次违规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通报批评,1年内不得在宿州市建筑市场进行安、拆活动。

1)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

2)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3)未制定专项安、拆方案的;

4)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告知手续的;

5)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3、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初次予以警告,拒不整改的1年内不得在宿州市建筑市场进行检测活动,并将违法违规事实抄报其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主管部门。

1)未经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告知同意,擅自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的;

2)出具虚假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3)检验检测过程中瞒报建筑施工起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的。

4、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初次予以警告,未整改再次违规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通报批评,1年内不得在宿州市建筑市场进行建筑活动。

1)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2)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3)未落实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

4)在建筑起重设备进场安装(拆卸)、验收、检测时,未到场履行审批手续的;

5)擅自焊接、改造,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6)未审核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7)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8)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5、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初次予以警告,未整改再次违规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等文件的;

2)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3)未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4)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

5)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

6)发现存在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未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未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委相关文件与本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3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