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住建委公务接待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住建委机关接待费管理,根据《宿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宿办发〔2014〕21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公务接待由委办公室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安排。
第二条 公务接待具体负责的相关接待科室,按规定填写《接待就餐审批单》,经委分管负责人签审,并报委主要负责人知晓后方可安排接待事宜。
第三条 公务接待严格履行事前审批手续,对事前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予核批报销。
第四条 公务接待按照规定标准用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公务接待用餐标准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130元/人.天。公务接待中除外事、招商活动外一律不得饮酒。
第六条 公务接待应在市政府规定的酒店、饭店,不得在其他场所安排。
第七条 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必须做到派出单位公函、经费预算审批单、票据和消费清单“四单合一”,经办人、接待科室负责人、财务科、委分管负责人签字齐全后方可报销。
第八条 本办法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6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