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工业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21 16:45 编辑:住建委站点管理员 来源: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阅读:


 

各县(区)住建局、市管各园区规划建设局(部),各相关单位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我市工业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效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2023年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省办理建筑许可评议指标等有关文件要求,在做好取消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基础上,继续深化工业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施工图事前审查的范围

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取消其施工许可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报一般工业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提交的为一般工业建设项目、施工图符合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承诺书(样式见附件);

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深度符合要求,且签字签章齐全。

三、实行抽查机制

项目所在县区、市管园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和抽查机制取消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建筑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质量与消防设计质量作出承诺后,不再需要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各辖区主管部门自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30日内,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100%抽查,并出具抽查意见,抽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各辖区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图机构开展抽查工作,审查重点为: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抽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五)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受委托的审查机构应在4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合格书);建设单位应在3内组织设计单位将审查意见整改到位,审查机构应在1天内完成复核。抽查合格的施工图供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等环节使用。

四、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加快施工图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要有效压缩施工图联合审查时间,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任意压缩合理设计工期。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勘察设计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在3日内组织、督促设计单位完成图审(抽查)意见整改。

六、落实设计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设计单位应对建设工程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设计工作,对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终身责任。设计单位应强化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内部质量管控制度,严格执行校核、审核、审定程序,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满足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及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深度的相关规定要求。

七、完善信用评价和遴选机制

根据《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工作的意见》(宿营商办〔2021〕8号)等文件精神,对本市施工图审查从业机构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在“红黄蓝”三色管理机制(较好、一般、较差)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机制,对审图逾期、违反相关规定的审查机构,进行信用惩戒。

各县(区)、市管园区住建部门应建立完善施工图审查机构遴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一般工业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抽查工作相应经费纳入部门工作经费,不得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各辖区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承诺书进行形式性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     

)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施工监督管理,及时对施工图是否通过抽查进行核查,如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30天内,施工图未抽查合格的,应责令停止施工,施工图未抽查合格前,不得进行基础及以上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各辖区主管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施工图质量抽查工作的监管,对抽查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违反承诺的责令停止施工,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施工许可证;处罚处理情况按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计入各方主体不良信用信息。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