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
宿建审改办﹝2023﹞10号
各县(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防动员办公室,市管各园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省办理建筑许可评议指标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推进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落实,持续深化我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结合我市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运行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验收范围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不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
二、联合验收事项
2.竣工联合验收主流程事项包括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3.竣工验收阶段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选择办理的事项,如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土地核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竣工验收等,建设单位可在联合验收时申请并联办理,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具备条件地区可将上述事项纳入联合验收程序办理。
4.供水、供电、燃气、广播电视、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接入事项,应在申报联合验收前具备接入条件,公共服务单位接入确认等应在竣工验收阶段同步完成,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同步完成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告知承诺内容纳入信用记录,信用信息共享。
三、精简办理流程
5.竣工联合验收各事项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整合归并重复材料,精简非必要材料。
6.竣工联合验收由核发该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属地住建部门牵头,属地住建部门通过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一口受理”建设单位申请,牵头协调相关部门限时开展联合验收,避免建设单位反复与多个政府部门沟通协调。
7.参验部门应在验收期限内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验收结论推送至牵头部门,未通过的应同时反馈不合格理由和依据,一个或多个联合验收主流程事项验收未通过的,竣工联合验收不通过,牵头部门出具竣工联合验收结果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存在问题,建设单位再次申请联合验收时,已通过验收事项可直接通过系统选择“已通过”,无需再次办理。
8.简化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主流程事项验收全部通过的,牵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联合验收部门专项验收意见统一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并同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即视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可代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凭证。
9.优化不动产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在线核验并获取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等验收证书,将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依据,企业无需再单独提交。
10.竣工联合验收实行全程网上办理模式,申办时无需提交纸质资料,审批结果全部实行电子证照,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在线共享电子证照,不应要求再次提供,符合规定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建设单位可在线自行打印。
四、优化办理方式
11.开展单位工程单独验收,对同一期核发规划许可证或办理了一张施工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项目,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能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申请单位工程单独竣工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可单独投入使用。涉及建设项目整体验收的事项,在不影响单位工程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在项目竣工后纳入统一验收的范围。申请单位工程单独竣工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同期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建设完成;
(2)完成单位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各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消防车道能正常使用,与非投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3)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应保持工程完整性,并满足人防验收要求;
(4)道路、供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
12.实行“缺席默认制”和“超时默认制”,联合验收过程中相关专项验收(备案)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参加现场验收,视为不需要开展现场验收;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验收,或逾期未出具验收意见的,视同该验收(备案)单位默许该验收(备案)事项验收通过,同意办结。缺席默认或超时默认产生的后果由缺席或超时的单位承担,造成缺席默认或超时默认后果的验收(备案)单位, 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缺席默认或超时默认带来的影响。
13.强化服务意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联合验收相关要求,可根据建设单位的工程进展实际需求,提前给予服务指导。
五、建立分类验收标准、规则
14.分类确定验收事项,其中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政府投资线性工程类、一般社会投资类、带方案出让用地类、小型社会投资类、联合验收主流程事项为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工业类联合验收主流程事项为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建设工程竣工条件核实、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类联合验收主流程事项为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竣工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类和装饰装修(加装电梯)类联合验收事项为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15.细化联合验收办理时限,竣工联合验收办理时限从受理申请之日起至出具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止,建设单位整改时限不计入办理时限,其中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政府投资线性工程类、一般社会投资类、带方案出让用地类为13个工作日;小型社会投资类、工业类为1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类和装饰装修(加装电梯)类为5个工作日。
16.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申请联合验收,或者申请单项验收并联办理,对于工程较为复杂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分项验收(联合验收事项分项申报);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全面实行“一站式”联合验收,不应分阶段联合验收或单项办理。
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涉及部门多,各专项验收 (备案) 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积极解决推进联合验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流程的工作建议,我单位将不断优化办理模式,切实提供办理便利。
附件: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模板)
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宿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5月18日
|
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模板) |
备案编号: |
建设单位: |
工程项目于 年 月 日通过联合验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备案。 |
|
(盖章) |
年 月 日 |
项目基本情况 |
|||
工程名称 |
|
||
建设地址 |
|
||
建设规模 |
|
合同造价 |
万元 |
合同开工日期 |
|
竣工验收日期 |
|
建设单位 |
|
||
施工单位 |
|
||
监理单位 |
|
||
勘察单位 |
|
||
设计单位 |
|
||
|
|||
联合验收情况 |
|||
验收事项 |
验收意见 |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不涉及/通过/不通过 |
||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 |
不涉及/通过/不通过 |
||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备案 |
不涉及/通过/不通过 |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不涉及/通过/不通过 |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
不涉及/通过/不通过 |
||
其 他 |
不涉及/通过/不通过 |
联合验收意见书附件 |
|||||||||||
工程名称: |
|||||||||||
建设单位: |
|||||||||||
建设地址: |
|||||||||||
建筑工程项目明细单 |
|||||||||||
单体名称 |
施工许可证编号 |
竣工验收备案编号 |
建筑面积或长度 |
层数 |
|||||||
总 |
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
|
|
|
|
|
|
|
|
||||
总建筑面积: |
㎡ |
地上建筑面积: |
㎡ |
地下建筑面积: |
㎡ |
||||||
(盖章) |
1、本附件随《联合验收意见书》一并核发
2、本附件与《联合验收意见书》同时使用方可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