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09 09:45 编辑:住建委站点管理员 来源: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阅读:


 

各县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市管各园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92号)文件精神,落实省营商环境一季度评议反馈问题整改,进一步推进告知承诺制事项进行规范化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义与分类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是指审批部门告知申请人具体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标准和办理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审批部门依据申请人承诺和信用状况等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一种审批模式。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分为两类,分别为可实行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见附件1)和可实行材料告知承诺审批事项(清单见附件2)。

可实行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是指建设单位通过填报该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书及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对所申请的事项作出承诺后,由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于规定的审批时限内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可实行材料告知承诺审批事项是指建设单位在提出告知承诺申请时,通过提交提出告知承诺时必须提交的材料,并填报告知承诺书,对可在承诺期内补充提交的申报材料作出承诺,由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二、工作要求

1.相关审批部门应制定和完善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实施办法,规范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明确可承诺的内容,并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部门网站等公共平台上公开,方便申请人查询或下载。

2.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申请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按照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时,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规定格式要求填写并签章,明确承诺内容,连同审批部门明确必须提交的材料同时报送提出申请。不选择承诺方式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

3.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承诺书以及约定的材料后,依据申请人承诺和信用状况等信息,能够立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立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不能立即作出决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行政审批部门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对被审批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其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申请人应当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或达到法定条件,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2.加强信用监管,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将通过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警示,审批部门应及时将企业和有关人员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不良行为信息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联合惩戒。

 

附件:1.可实行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

2.可实行材料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

3.告知承诺书模板

9-附件1-附件3.pdf

 

 

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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