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宿州市建设工程大型起重设备管理的通知(试行)
各县区住建局、各园区规划建设局(部)、在宿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避免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切实防范建筑机械设备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令)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维保和拆卸“四位一体”要求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建筑起重机械(含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交由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设备安拆单位)完成,不得将起重设备专业工程分包给未达到四位一体(租赁、安装、维保和拆卸)要求的建筑起重设备单位。各在宿施工、监理、安拆单位应加入“宿州市建设行业监管服务平台”。
(二)安拆单位应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租赁、安装、维保和拆卸业务,租赁质量合格、技术档案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强化安拆环节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维保责任。
(三)外地进宿安拆单位必须达到四位一体要求,并提供法人承诺书、授权委托书,落实好区域负责人、办公地点。将本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在宿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证件做进宿登记。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管理要求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拆单位应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告知手续。
(三)安拆单位进行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使用阶段的顶升及附墙作业时,应书面告知施工、监理单位并有书面记录,施工、监理单位须派有关人员到场监管,做好安全防护和警戒。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除作业前,安拆单位应结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环境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具体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技术交底,开展应急救援、突发情况处置等相关教育培训。
(六)安拆单位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设备过程中发现有缺陷或有质量问题的,应停止安装,并告知有关单位及时处理。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巡查。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拆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八)安装、拆卸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安装(拆除)作业过程中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塔式起重机安拆作业配备操作人员不得低于6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3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1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1人、建筑电工1人。
2.施工升降机安拆作业必须配备操作人员5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2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1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1人、建筑电工1人。
3.物料提升机安拆作业必须配备操作人员5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2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1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1人、建筑电工1人。
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应在现场严格监督安拆单位人员到岗情况,人员配备不能达到要求的,不得进行安拆作业。
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管理要求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使用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验检测,检测单位不得受租赁单位、安拆单位委托。使用单位在设备安装告知通过后,应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检测委托单并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未接到检测通知单前不得对设备进行检测。设备取得检测合格证后,施工、监理、检测公司需在检测委托单上盖章并报市建管处安全科。未经检验检测、联合验收或者检验检测、联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对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危险性较大的隐患,应当立即告知相关单位做好整改和消除隐患。检测保证项目有一项不合格的不得出具检测合格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且拒不整改的,检测公司要及时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评定要求:
1.塔式起重机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验检测:
(1)每次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
(2)现场安装完成最后一次附着时或最大安装高度时;
(3)距上次监督检验时间满一年时;
(4)停工闲置时间满90天,重新恢复使用时;
(5)经过改造和大修后;
(6)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使结构或机构及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
(7)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时。
2.施工升降机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验检测:
(1)每次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
(2)现场安装完成最后一次附着时;
(3)距上次监督检验时间满一年时;
(4)停工闲置时间满90天,重新恢复使用时;
(5)经过改造和大修后;
(6)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使结构或机构及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
(7)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时。
3.物料提升机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验检测:
(1)每次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
(2)距上次检验评定期限满一年时;
(3)停工闲置时间满90天,重新恢复使用时;
(4)经过改造和大修后;
(5)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使结构或机构及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
(6)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时。
(四)对检测公司的监督管理
(1)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大型起重设备检验检测业务开展相关单位,必须落实好固定办公场地、固定办公人员及办公和检测设备,特别是外地进宿检测单位不得采取“流动式”检测方式开展业务。我局将不定时对检测单位业务开展条件进行动态核查,对于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单位将暂停其在我市范围内进行检测活动。
(2)我局将根据检测委托单抽查各施工现场大型起重设备使用前的安全状况,对于检测工作弄虚作假、违规发放检测合格证的单位,一经查实立即暂停其在我市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时限六个月至两年。
四、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要求
(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在安徽省建筑起重设备备案使用登记平台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手续;
(二)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基本要求为:
1.每台塔式起重机:司机不少于1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2名;
2.每台施工升降机:司机不少于2名;
3.每台物料提升机:司机不少于1名(按照实际操作台计)。
(三)起重吊装作业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特别是在使用塔式起重机吊运钢管等材料时,必须划定吊运作业区,集中限时吊运;吊运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员上方通过;交叉作业必须有可靠安全措施,指挥信号清晰明确,沟通联络畅通,否则严禁施工。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负总责,组织并督促安装、使用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实施管理,严格执行检查验收程序和维护保养制度,定期组织对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违章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制止。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应按要求组织对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等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六)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总承包(使用)、安拆等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应及时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维修保养管理要求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使用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日对建筑起重机械是否超载、超员,是否有违章操作、违规使用,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是否履行班前、班后检查和交接班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日常检查记录,发现隐患或违章行为的应立即纠正制止。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安排专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情况,以及主要部件、安全装置和吊具、索具等等进行日常检查。
安拆单位按照塔式起重机不少于1次/月、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不少于1次/半月的频次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并及时做好检查记录。
六、信息化管理
各在宿施工、监理、安拆单位应加入“宿州市建设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我局将随机根据系统后台与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比对,如发现操作人员证件与后台数据不一致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扣除企业信用分。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吊篮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租赁、安拆、检测等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如有违反本通知要求的行为,我局将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请各县区住建局、各园区规划建设局(部)、在宿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抓好落实,执行中如有疑问,请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557-3049775)。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关于进一步宿州市建设工程加强大型起重设备的管理通知》(宿建[2018]10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在宿检测公司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4日
(按笔划排序)
1、安徽元一检测有限公司
2、安徽鼎宏检测有限公司
3、江苏天地通检测有限公司
4、蚌埠永安检测有限公司
5、徐州通元检测有限公司
6、宿州市建和市政检测有限公司
7、湖北星煌检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