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解读
2025年1月2日,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宿政发〔2025〕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推动《办法》落实,现将主要内容及调整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原《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宿政发〔2013〕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3年发布,至今已使用超10年,为实现我市旧城改建、重点项目落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推移和我市城市建设不断发展,加上18年机构改革后,一些部门名称已更改,目前一些条款已不能满足当前房屋征收工作实践需要。按照安徽省司法厅《规范性审查意见书》(皖司异审〔2022〕1号)审查意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中共宿州市委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宿发〔2019〕2号)等文件精神,对原《暂行办法》作出适当修改。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保持政策延续性。《办法》的修订,严格遵循“依法依规、有序衔接、综合平衡”总原则,保证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实施的严肃性和延续性,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二是保证政策实效性。由于住建部、安徽省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等内容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文件部分内容与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需要进行修改调整,保证上级政策有效落实。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4年4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办法》初稿。4月11日,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修订征求意见座谈会;4月25日,向12家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其中7家单位无意见,5家单位有意见共反馈修改意见7条,采纳5条;7月30日,通过官网发布关于征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8月27日,市委政法委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9月5日,法律顾问出具审查意见。10月15日,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10月31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11月4日,针对市司法局出具的审查意见,召开论证会对《办法》进行修改,形成《办法》最终送审稿。12月25日,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1月2日,市政府印发《办法》(宿政发〔2025〕1号)。
四、修订内容
本次未对条文进行实质性修改,仅对部分措辞、部门名称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一)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根据《中共宿州市委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宿发〔2019〕2号)文件精神,将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等机构名称更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机构名称。
(二)第六条。将第二款“本办法所称就近安置,是指安置小区外边缘线与征收区域外边缘线的最近直线距离不大于1公里”删除。
(三)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2024年起国家不再实施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将“棚户区”一词删除。
(四)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范措辞将“半数”修改为“过半数”。
(五)第十八条。根据安徽省司法厅《规范性审查意见书》(皖司异审〔2022〕1号)文件要求,“关于结合实际丈量面积有关规定与上位法不完全一致”的建议,将原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的,按有效权属证明记载面积予以补偿安置。有效权属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记载面积予以补偿安置。实际丈量面积小于等于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记载面积的,结合实际调查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实际丈量面积大于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记载面积的,多出的部分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三)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1.2000年3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2.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0年3月航拍图上无标注,但在2008年5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一层可按100%、二层(含二层)以上可按30%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3.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8年5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六)第二十八条。“高层(含小高层)安置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24个月”修改为“36个月”。
(七)第四章(36条—40条)。法律责任中“移送司法机关”修改为“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新旧政策过渡期间项目执行办法。
五、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落实责任。《办法》明确了房屋征收主管部门、配合部门的职责、法律责任,严格按照法定征收程序抓好《办法》落实,保障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序进行。市辖区各县、区可以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二是做好政策衔接。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已经发布征收决定公告的征收项目,仍然按照原征收安置方案执行,征收部门要做好政策解释、衔接工作。
六、政策咨询
政策咨询部门及科室:宿州市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人:王晓东,联系方式:0557-3900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