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灵璧县征收办解读:被征收房屋(住改商)商业用途
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年初县政府研究制定了《灵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灵政办〔2016〕8号),促进了房屋征收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但在征收涉及确属历史形成的临街房屋用途认定上,由于部分被征收房屋住改商时间较长,被征收户没有征收风险意识,不注重保存相关经营手续,房屋被征收时难以提供完整、连贯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等一系列资料,导致部分(住改商)房屋用途难以认定,或认定结果没有体现历史真实性,损伤了部分被征收人的利益,增加了征收难度,影响了干群关系。
我市其他县区最近先后对被征收房屋用途界定时间向后作了相应调整。而我县年初出台的房屋征收规范性文件,由于依据并沿用了2013年市政府出台政策的时间界定节点,时间跨度较大,实际操作中各方均反映不能够充分尊重历史情况,也不符合我县实际情况,导致征收工作难度增大,推进迟缓。
现就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的,其用途界定政策解读如下:
(1)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2012年连续经营至今,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第一自然间面积按住宅的1.3倍认定;
(2)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2008年1月1日连续经营至今,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第一自然间按商业用房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