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灵璧县灵城镇农机公司宿舍项目建设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
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灵璧县灵城镇农机公司宿舍项目建设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
一、征收范围:具体范围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征收范围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灵璧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灵璧县灵城镇人民政府。
四、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具体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见附件)。
六、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于2024年5月22日至2024年5月24日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灵璧县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履行房屋拆除程序。
七、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