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灵璧县丽景花园C区(东区)项目建设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
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灵璧县丽景花园C区(东区)项目建设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
一、征收范围:东至薄山路、南至自然路、西至马槽路、北至闫河路(具体范围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征收范围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灵璧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灵城镇人民政府、灵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房票安置(试行)。(具体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见附件)。
六、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于2023年10月31日至2023年11月9日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灵璧县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履行房屋拆除程序。
七、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