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机电产业园四期及周边配套设施项目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发布日期:2023-12-06 09:35 编辑:征收办 来源: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阅读:

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村民生活水平,确保人身健康,按照县政府2023年房屋征收计划,决定对灵璧县机电产业园四期及周边配套设施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依法进行征收。为使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征收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宿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宿政发〔2013〕30号)及《灵璧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灵政办发〔2019〕26 号)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灵璧经济开发区三张社区部分区域(具体范围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征收红线为准)。

二、征收人

灵璧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实施机构

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被委托实施单位

灵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禅堂镇人民政府、灵璧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五、签约期限

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31日。

六、补偿标准

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等规定执行。被征收房屋价值及用于实物补偿的安置房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七、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按认定的房屋面积、用途、安置人口确定。

(一)房屋面积认定

征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按照以下原则认定被征收房屋面积。

1.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有效权属证明、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

2.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但2012年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

3.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但2012年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且2016年航拍图上有标注的,在征收调查时,经征收实施机构认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一户一宅”规定,宅基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均不超过220平方米的,经公示无异议,且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可按实际丈量认定面积;

4.位于无2012年航拍图片区域的房屋,经由项目征收指挥部成立的房屋认定小组调查核实房屋建造时间,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可按照本条第3项规定处理;

5.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一户一宅”规定的,不予补偿;2012年航拍图上无标注且宅基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房屋用途认定

1.被征收房屋用途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用途认定;

2.被征收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非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产性、经营性、公益性房屋。

3.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连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至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满一年且能够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的,征收实施机构除按照规定对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外,对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补助。

(三)安置人口认定

1.被征收人安置人口是指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地的人员,以及随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长期共同居住的配偶(该配偶在另一集体经济组织享受过相同征收安置政策的除外)、子女。

2.原为当地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人员的应计入安置人口。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户可增加1个安置人口:

(1)被征收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被征收人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

(3)被征收人独生子女死亡的;

(4)被征收人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

4.其他人员,符合有关规定应予以安置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补偿安置

(一)补偿安置原则

1.对认定为可补偿的房屋,依法给予补偿;对认定为不予补偿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认定,住宅房屋按照实物补偿,非住宅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3.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实物补偿的,土地不再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土地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4.对于2020年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一律不予旧料回购。

(二)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也可以选择实物补偿。

1.货币化补偿。征收实施机构与被征收人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中,应载明被征收人放弃实物补偿安置事项。

(1)征收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应享受安置面积大于认定面积的,认定面积部分按照重置价的两倍予以补偿,应享受安置面积超出认定面积部分按照重置价予以补偿;应享受安置面积小于认定面积的,应享受安置面积部分按照重置价的两倍予以补偿,认定面积超出应享受面积部分按照重置价予以补偿。

(2)非住宅用房,征收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载明用途为商业用途的房屋、集体土地上生产企业或单位具有合法证照的非住宅房屋,不予实物补偿,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2.实物补偿。征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实物补偿的,按下列规定补偿:

(1)按照被征收人应享受安置面积人均40平方米的面积安置。

(2)被征收人应享受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与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价结算差价。

(3)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应享受安置面积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予以货币补偿。

(4)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应享受安置面积的部分,被征收人要求补足的,补足部分按安置房屋建安成本减去被征收房屋重置价购买;被征收人放弃补足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5)协议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实际面积差额部分,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结算差价。

(三)安置地点

龙车·世纪城小区。

九、过渡方式及相关费用标准

(一)过渡方式。选择实物补偿的被征收人采取自行过渡方式的,实行按月支付,首次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4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二)补助标准。被征收人的搬家费、临时安置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装潢及附属物补偿费等,按《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执行,一次性补偿到位。未规定的装潢及附属物,参照相类似的标准执行。

十、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享受以下优惠及奖励,否则不予享受优惠及奖励。

(一)人口奖励

被征收人家庭有年满20周岁未婚男性或年满18周岁未婚女性,且在签约时段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每户奖励一个安置人口,且只享受一次。

(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于认定可予补偿的房屋面积,签约时段内签订协议的,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三)实物补偿差价优惠

考虑被征收居民的实际经济条件,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应享受安置面积的安置差价实行优惠奖励,签约时段内签订协议的,不补交差价。

(四)积极配合奖励

在征地调查时,经征收实施机构认定为不予补偿的房屋,但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按下列方式给予废料回购及补助费奖励:

1.签约时段内签订协议的,对不予补偿的房屋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进行旧料回购;

2.对三等砖木结构以上房屋,用于正常居住,且生活设施齐全的,再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补助费。

(五)先签先搬先选房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后,搬迁完毕且交付旧房的,按照搬迁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选择安置房在2套(含2套)以上的,按照不在同一楼层、高低相互搭配原则选择。

十一、困难救助

为实现住有所居,照顾生活困难群众,被征收人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灵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公示无异议后,可给予一个安置人口救助:

1.被征收人为孤寡老人的;

2.被征收人丧偶且在60岁以内,丧偶户籍已被注销的。

十二、法律责任

(一)测绘、评估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察、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力的各种证件材料,逾期不提供或者不配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占用的土地取得方式、面积、性质,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登记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登记部门依法纠正存在的错误(即注销权利证书)。

(三)在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被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等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书面报告,由征收实施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被征收人交房验收时,必须保持房屋主体、门窗等设施完好,禁止私自拆卸。否则,从征收补偿金中扣除相应损失。

签订协议后逾期未搬迁交房的,协议中各项奖励根据逾期时间相应减少,每逾期1天减少10%,直至取消全部奖励,并视为被征收人自愿放弃未搬离物品权利,同意由征收人处置。

(五)对无有效权属证书、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房屋或无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违法建设及地上附着物,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依法处罚并拆除。

产权不明的房屋,在补偿资金依法提存后先行拆除,产权依法界定后再补偿安置;产权存在争议的房屋,争议当事人可达成先行拆除明确补偿方式的协议,达不成明确补偿方式协议的,不影响房屋拆除。

(六)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十三、附则

(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评估报告、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收回土地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拆除决定、裁定等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证(见证)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三)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措施的防范,防止水、电、燃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宅基地使用证、准建证、房屋权属证书等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和材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办理委托授权手续,避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书、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规定的搬迁期满后,征收人可以通知供电部门停止供应,以防止造成安全事故。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经县政府研究后,作出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