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灵璧县机电产业园四期及周边配套设施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进行征收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3-12-06 09:34 编辑:征收办 来源: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阅读:

 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根据《灵璧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灵政办发〔2019〕26 号)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灵璧县机电产业园四期及周边配套设施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进行征收。

一、征收范围:灵璧经济开发区三张社区部分区域(具体范围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征收红线为准)。

二、征收实施机构: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被委托实施单位:灵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灵璧县禅堂镇人民政府、灵璧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四、住宅等地上附着物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实物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见附件)。

六、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31日与征收实施机构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征收实施机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征收实施机构签订补偿协议的,将依法做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拒不腾房交地的,由县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履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