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灵璧县天柱山路(濉水大道-乌江路)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进行征收的通告
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根据《灵璧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灵政办发〔2019〕26 号)规定,县政府依法作出《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灵璧县天柱山路(濉水大道-乌江路)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进行征收的决定》(灵征收决〔2023〕9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范围
具体范围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征收范围图为准。
二、 征收实施机构
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 被委托实施单位
灵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灵璧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四、住宅等地上附着物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实物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见《灵璧县天柱山路(濉水大道-乌江路)项目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六、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2023年7月24日至2023年7月30日与征收实施机构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征收实施机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征收实施机构签订补偿协议的,将依法做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拒不腾房交地的,由县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履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