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灵璧县K25#东侧(灵璧县华达翡翠园北侧)项目建设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3-07-25 16:15 编辑:征收办 来源: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阅读:

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灵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灵政办发202120号)等相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灵璧县K25#东侧(灵璧县华达翡翠园北侧)项目建设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

一、征收范围:东至三山路、南至园亭路、西至平山路、北至新河路(具体范围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征收范围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灵璧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虞姬镇人民政府。

四、房屋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该项目房屋参照灵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见附件)。

      六、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于2023年73日至2023年712日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灵璧县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履行房屋拆除程序。

 七、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