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东街道大马家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发布日期:2023-03-06 17:16 编辑:征收办 来源: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阅读:

为加快旧城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位,区政府决定对城东街道大马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依法进行征收。为使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竹林路,西至港口路,南至银河一路,北至凤鸣路。(具体征收区域详见征收界限图)

二、征收机关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四、征收实施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城东街道办事处

五、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分三个签约时段。

第一时段:自2023228日至2023329日。

第二时段:自2023330日至2023418日。

第三时段:自2023419日至2023428日。

六、征收补偿原则

(一)对征收范围内合法房屋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或安置。对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本次征收公告发布后,突击搭建、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或安置。

违法建筑的时间界定,以200036日《关于宿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个人自建住房严格控制零星建设住房的通告》(宿政〔202016号)发布日期为准。《通告》发布以后,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合法手续而擅自建造的房屋,视为违法建筑。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及面积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结合实际丈量为准。

(三)征收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补偿方式及安置地点

(一)补偿方式

1.征收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进行书面申请复核,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逾期视为放弃其权利。

3.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结合认定面积给予补偿。

4.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认定结果,在安置区域按照征一安一,互找差价原则执行。

5.房屋征收期间,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实行自行过渡的,由征收机关发给临时安置费。

6.搬迁、临时安置,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宿州市埇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潢及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规定执行。

7.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同意征迁补偿方案的前提下,采取三步走:1先搬迁完毕且交付旧房;2选择安置房源;3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8.选择安置房的办法,一户一套的随意选,一户多套的,按照高低搭配、大小搭配的原则执行。

(二)安置地点

莲花苑安置区

八、优惠政策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凡在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结清房款的,征收机关给予安置房差价额的5%优惠,超过期限后,不予优惠。

(二)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生活困难,因房屋征收补偿无法安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征收机关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房屋面积认定及奖励办法

(一)房屋面积认定

1.予以认定。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有效权属证明和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2.有条件认定。被征收房屋无有关权属证明、无有效建设房批准手续,在20085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一层可按100%、二层(含二层)以上可按30%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3.不予认定。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85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二)房屋用途

1.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载明用途的,按载明的用途进行认定。

2.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200811日连续经营至今,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第一自然间面积按住宅的1.3倍补偿。

3.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200311日连续经营至今,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第一自然间按商业用房认定。

4.凡是在20003月以后政府新建成或新拓宽的道路两侧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无论有无工商税务证照,均认定为住宅。

5.沿街底层房屋改作生产办公及仓储用房的,认定为住宅。

6.沿街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除有合法产权证照载明外,一律认定为住宅。

7.居民区内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生产经营的,认定为住宅;居民区内用作生产、加工、养殖的建筑物达到住宅建筑标准的认定为住宅,达不到住宅建筑标准的认定为构筑物或附属物。

(三)积极配合奖励

1.对于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在20085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实行以下奖励政策: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给予二层(含二层)以上面积70%的奖励。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给予二层(含二层)以上面积50%的奖励。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给予二层(含二层)以上面积30%的奖励。

2.对于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在2008年航拍图无标注但在摸底前已建成的房屋,必须同时具备是在原宅基地建房的、是一户一宅的、是主房或偏房的、是以长期真正实际居住为目的、达到砖混三等以上标准的五个条件并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实行以下奖励政策: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面积30%的奖励;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面积20%的奖励;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面积10%的奖励;

被征收户在规定期限内不配合征收工作,未签订协议的,一律按违法建筑依法拆除、不予补偿。

(四)差价奖励

考虑被征收居民的实际经济条件,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认定为可予补偿面积部分的安置差价进行奖励(等面积部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低于安置房评估价格的安置差价)。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不补交安置差价。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按照安置差价的50%补交差价。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按照安置差价据实补交差价。

(五)先签先搬先选房

签订协议后,搬迁完毕且交付旧房的,按照搬迁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

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告知征收工作人员组织验收,被征收人凭“交房验收单”领取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并以交房顺序确定为安置房选择顺序,被征收人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选择安置房。

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与被征收房屋可予补偿面积就近的安置房,选择安置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可予补偿面积的10%,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超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的市场价结算差价,选择小于应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选择安置房在2套(含2套)以上的,按照高低层相互搭配的原则选择。

(六)附属物包干补偿

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被征收户的室内装潢可以自愿选择按照认定的可予补偿面积每平方米70元的包干价进行补偿,不选择包干价补偿的,严格按照政策据实认定。

十、结算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城东街道将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款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兑付给被征收人(节假日顺延)。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十一、实施要求

(一)该项目是区政府的重点工程,征收范围内的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予以配合,不得违法干扰、阻碍、抵制征收工作。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有关部门要暂停办理房屋相关手续。

(三)征收机关要加大征收补偿政策的宣传力度,依法办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扎实有效开展征收补偿工作。

(四)房屋征收机关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纪守法、秉公办理,规范实施,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凡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将严格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