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关于宿州市银行业支持现代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关于宿州市银行业支持现代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关于宿州市银行业支持现代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指导意见
宿州银监发〔2015〕15号
农发行宿州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宿州(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宿州市分行、徽商银行宿州分行、各农村商业银行、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灵璧本富村镇银行、皖北煤电集团财务公司: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银监会和银监局决策部署,提升宿州银行业支持现代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水平,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金融服务方式的转变,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做强农业,必须尽快从主要追求产量和依赖资源消耗的粗放经营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注重提高竞争力、注重农业科技创新、注重可持续的集约发展上来,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因此,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清形势,明确方向,立足自身体制、机制和资源优势,强化支农服务意识和责任,主动适应农村实际、农业特点、农民需求,不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健全金融支农制度,提升金融支农能力,持续推动金融资源向现代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实现银行业与农业、农村经济的共同发展。
1.大力支持我市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涉农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平台和现代示范园区等自主创新载体健康发展,支持现代农业、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
2.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增贷款要优先满足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需求。推动金融产品、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创新,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建立信息档案,做实信用信息基础。2015年我市涉农金融机构对辖内现代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面要达到100%。创新服务模式,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激励考核力度,提高授信额度。
3.支持发展畜牧业和粮食加工业,支持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产品精深加工。加大对生猪、奶牛、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支持力度,支持畜禽良种培育,推进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畜禽养殖,增强养殖业竞争力。
4.加快信贷投向转变和信贷结构调整,大力培育特色农业发展,深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强对企业开展农业科技研发的金融扶持,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强化农业科技创新驱动作用。支持农产品市场体系转型升级,加强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加大对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服务业、乡村旅游休闲的信贷投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5.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产业发展。支持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仓储物流设施、连锁零售等服务设施建设。
6.支持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促进节水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
二、全面推进,把金融支农服务的各项政策要求落到实处。
7.深入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完善支农服务组织体系建设,不断强化涉农金融机构支农主力军作用。
一是农业银行要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范围覆盖全部县域支行,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和资源配置力度。四县一区涉农支行增加专门的三农业务工作人员,做到专人、专职、单独考核。二是农村商业银行要加快转型发展,按照《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银监办发〔2014〕287号)要求,持续强化、提升和完善三农金融服务机制,不断增强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董事会下设立由董事长任主任委员的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建立健全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完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人才队伍、绩效考核和监督评价在内的保障农村商业银行支持“三农”发展的系列制度安排和能力建设。董事长和行长在任职期间,须作出坚持三农市场定位、建立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加强三农金融服务的书面承诺,强化“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职能作用切实履职,增强对服务“三农”发展战略的引导和强化作用。三是强化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功能定位,明确政策性业务范围,加大对农业开发和水利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力度,审慎发展自营性业务。四是引导邮政储蓄银行稳步发展小额涉农贷款业务,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持续拓展农村金融业务,促进农村资金回流。五是鼓励其他商业银行单列涉农信贷计划,下放县域分支机构贷款审批权限,优化绩效考核机制,推行尽职免责制度,调动“三农”信贷投放的内在积极性。支持其他商业银行下沉机构网点,优化农村地区网点布局,扩大农村地区网点覆盖面。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吸引更多资金进入农村。
8.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效,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主体,提高农村金融竞争充分性。
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下沉服务重心,争取增加金融服务网点、自助银行及设备。积极把行政村“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升格成金融服务站,实现金融服务全覆盖。村镇银行要继续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提高村镇银行在农村的覆盖面。
9.继续实施“村村通”工程,推动金融知识进万家,金融知识进村入社区活动。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深入实施“三大工程”。一是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加快金融服务便利店建设,探索建立小型化、智能化、数字化的银行网点,合理布设ATM、VTM、POS机等电子机具,逐步提高“村村通”的覆盖面,积极布局移动金融,大力发展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有效解决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二是全面融入社区发展。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将银行变成社区成员,探索社区金融服务模式,采取弹性工作制度,实行错锋错时经营,将金融服务与社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提升交叉销售能力,提高营销精度和客户粘度。三是增加服务包容性。强化客户分层、分群管理,继续下沉服务对象,将农村贫困农户、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纳入服务范围,开发丰富“三农”等普适性的金融产品服务,探索推广贷款网上调查、审批和发放,提高电子交易替代率。
10.持续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力度,对现代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增加专项考核指标。
11.制定完善现代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良贷款率容忍度。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对不超过各项贷款平均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涉农贷款机构推行尽职免责制度。
12.保护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要畅通农村金融消费者诉求渠道,妥善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继续开展金融知识下乡、入社区、进校园活动和针对性的公众教育宣传活动,加强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增强广大农民风险识别、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严厉整治违规乱收费行为,对不合理收费、服务欺诈、不合规放贷等行为严肃问责,切实维护农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切实降低涉农企业融资成本。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及“七不准、四公开”规定,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清理各种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取消不合理收费,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涉农企业负担的行为。
13.拓展资金来源。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现代农业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券,确保资金全部用于支持涉农企业在内的融资。
三、加快金融产品创新发展,防控风险,促进现代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健康发展。
14.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需求为基础,积极创新低成本、可复制、易推广的适应现代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稳妥推进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农村“三权”抵押、农机具抵押贷款,订单、仓单、保单、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探索土地预期收益贷款,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满足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基础设施建设、农机具及农产品加工流通设备购置、生产资料购买等融资需求。适度拓宽抵质押物范围,稳步推进信用贷款,减少担保环节,改进续贷管理,缩短企业融资链条,降低融资成本,试行“流转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方式,有序做好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服务。简化信贷业务流程和审批手续,提高贷款发放效率。探索多元化贷款担保方式和专属信贷产品,建立本地化、特色化、量体裁衣式的金融产品体系,增强金融产品契合度。
15.创新担保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政策、风险允许的前提下增加信用贷款占全部现代农业贷款的比重。结合本行实际,规范与银担、银政合作,与信用担保机构或政府设立的担保基金建立起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的合作共赢机制。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具有政府背景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推广“政府+担保公司+银行”新型“银政担”合作模式,开展“担保+保险”合作,丰富风险分散方式。鼓励与保险公司合作,探索以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为主要载体,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经营模式。对纳入省再担保体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银行机构要积极参与开展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对管理完善、风险可控的融资担保机构,适当放大担保倍数。
16.改善金融服务方式。适当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手续、优化贷款期限结构,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高效便利的融资服务。在“依法合规、自主决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帮助客户编制农业项目融资规划、方案等,探索现代农业融资服务模式。完善新兴产业信贷业务流程,改进企业信用评级和贷款项目评审工作机制。进一步简化金融服务手续,推行通俗易懂的合同文本,优化审批流程。
17.针对现代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周期和融资特点,丰富信贷产品、确定合理期限,创新服务模式,重点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续贷贷款、循环贷款和年审制贷款等创新业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具有核心竞争力、长期能够实现盈利、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现代农业贷款,不宜简单地压贷、抽贷、断贷。
18.增强风险防控意识,提高现代农业贷款风险管控水平。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根据现代农业业务特点,制定其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明确风险管理责任,强化责任追究,确保支持现代农业业务流程简明、服务高效、风险可控。
一是加强前瞻管理,严密监测资金流向,防止违规挪用贷款。二是加强对现代农业企业信贷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提升其收集、整理、分析财务、非财务信息以及识别、判断和控制风险的素质和技能。三是完善处置手段。对现代农业贷款要提足专项风险拨备,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要及时核销。要加强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同业的沟通协调,防范逃、废债,完善风险处置手段,依法维护银行债权。
四、完善考核督导,开展监督评价,确保各项监管政策落地。
19.设置现代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考核口径。把现代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涉农贷款平均增速,现代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现代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三个不低于”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对信贷支持基本农业生产型客户(如家庭农场粮食生产、种养殖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的考核权重要高于农产品加工经营型客户的考核权重,按月监测,按季考核,定期通报辖内“三个不低于”目标完成情况和金融服务工作成效。
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每年二月底前向我分局报告本行上一年度现代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机制建设和执行情况,并开展自评工作。
20.开展现代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工作重点督导工作。对于辖内现代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投放缓慢、对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我分局将适时开展重点督导,通过监管谈话、质询、上门督导等监管措施,确保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项监管政策落到实处。
21.开展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效果进行评价。评价时综合考虑各行业务范围服务对象和涉农信贷总量、客户覆盖面、金融服务便利度等因素。重点加强涉农机构支持现代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机制建设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和评价结果与机构市场准入、监管评级、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挂钩。
22.加强总结交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总结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一批改革创新成果,并将其转化为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建设的政策措施。互相借鉴发展经验,拓宽改革创新思路,提高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水平。
五、各机构要认真研究支持我市现代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工作,要对照指导意见内容结合自身工作现状,采取工作措施进行任务分解,制订工作方案。2015年5月25日前将支持现代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方案(附任务分解表)向我分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