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1610-50881 信息分类: 法律政策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9-02-11 发布日期: 2019-02-11 16:31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货币化安置“房票”知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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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化安置“房票”知识解答

来源: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9-02-11 16:31 编辑:住建委

一、什么是房票?什么是房票安置?

房票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原地或就近新建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政策,将应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以房票的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

二、房票安置的好处

一是被征迁人选择安置房的空间增大、群众的财产价值得到了更好的体现;二是避免了长期过渡带来的生活不便;三是安置房成为商品房,可以享受到更好的商品房小区管理服务。

三、房票的购房范围

被征收人持房票可以购买参与房票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住房和商业门面等其他用途房屋。暂不支持用来购买二手房。

四、房票票面金额的确定

房票票面金额根据应安置面积及面积单价确定。临时安置过渡费、政策规定的补助、搬迁费、原房屋装修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费不计入房票金额,由征收人另行支付。

五、房票使用流程

签订征迁安置协议 → 确定房票金额 → 搬迁领取房票 →“购房超市”选择安置房,签订商品预(销)合同 → 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房票(多退少补) → 开发企业与征收人结算

六、房票使用要求

1、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和其他用途房屋可用房票抵付购房款,其价格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用于购买商品房的全部资金,不得低于房票记载金额的85%。

被征收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房屋的同时,在不超过房票金额15%的限度内先行据实支付给被征收人。

2、房票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由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房票自动失效,该被征收人由政府指定地点集中安置。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购房,不得提现、转让、赠与。

七、房源要求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必须是现房或已办理预(销)售许可证且一年内可以交付的期房;参与房票安置的所有楼盘及价格信息,均应在“宿州市棚改安置房超市”、售楼部现场公示,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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