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核准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第二十五条;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第四十条;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第六条;
5、《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第二十五条;
6、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75)。
申报条件:
(一)首次申请
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
2、自报名之日起,近3个月内,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及以上学历;
4、理论知识考试与实际操作考试均合格。
(二)延期申请
1、医院复检后具备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身体条件;
2、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继续教育证明。
申报材料:
(一)首次申请须提交的材料
1、《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首次考核申请表》(一式1份);
2、申报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需同时提
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外国人就业证》及《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3、小一寸正面免冠照片3张;
4、学历证书或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
5、身体健康,有县级以上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缺陷健康证明(没有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精神病、眩晕症、恐高症、美尼尔氏症、癫痫、肢体残疾、功能受限等疾病或残疾);
6、理论知识考试与实际操作考试合格证明。
(二)延期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延期申请表》(一式1份);
2、申报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需同时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外国人就业证》及《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身体健康,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证明(没有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精神病、眩晕症、恐高症、美尼尔氏症、癫痫、肢体残疾、功能受限等疾病或残疾);
5、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继续教育证明;
6、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三)遗失补办需提交的材料
1、《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一式1份);
2、申报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需同时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外国人就业证》及《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3、省级报纸登报刊载的遗失声明原件。
(四)注销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注销申请表》(一式2份);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原件;
3、申报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需同时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外国人就业证》及《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就近向户籍或从业所在地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工作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工作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验所有原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所有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及审核人签名;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人的材料集中上报或企业自行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退回申请人;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许可决定;
6、申请人持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办件通知书到窗口领取资质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注:该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后,程序再做相应的变动。
办理时间:
(一)首次申请
法定时间:1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即办件。
(二)延期申请
法定时间:1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即办件。
(三)遗失补办
法定时间:1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即办件。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会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