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20〕21 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宿政办秘〔2017〕148号)精神,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工作。市住建局草拟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和建议。反馈意见(附联系人、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公章后,于9月18日下班前反馈至市住建局建管处,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王磊 联系电话:3048494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20〕21 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宿政办秘〔2017〕148号)精神,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工作,同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科学规划、规模适度的原则,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以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为重点,着力推动建造方式创新,提升装配式建筑发展水平,带动建材、节能、环保等相关产业发展。推动建造方式变革,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末,各县区普遍培育或引进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全市培育3个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产能达到100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占到新建建筑面积的15%。到2025年,各县区培育或引进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不少于1家,并形成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装配式建筑企业;产能达到400万平方米, 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30%以上。
(三)实施要求。按照分区推进、分类实施的原则,将装配式建筑发展划分为重点推进区域、积极推进区域和鼓励推进区域。重点推进区域是指《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界定的中心城区;积极推进区域是指埇桥区主城区、泗县主城区、灵璧县主城区、萧县主城区、砀山县主城区及各类工业园、产业园、科技园等;鼓励推进区域是除上述区域以外的区域。重点推进区域实施装配式建造技术的民用建筑装配率不低于30%,积极推进区域实施装配式建造技术的民用建筑装配率不低于20%,鼓励推进区域实施装配式建造技术的民用建筑预制率不低于10%。
自2020年起,全市所有保障性住房(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用房以及租赁住房等)、人才公寓等住宅建筑和政府投资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全部应用装配式建造技术,装配率不低于30%。
二、重点任务
(四)培育生产主体。引进培育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企业,形成一批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满足生产基本条件、具有装配施工能力,其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业绩的,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支持装配式构配件生产企业布局建设生产基地,原则上各县区不少于1个构配件生产基地。
(五)增强产业保障能力。到2025年全市混凝土(PC)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力争达10家;装配式钢构件生产企业达 1家,设计总产能达300万吨以上。培育本地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5家,装配式配套专业企业2家。
(六)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立部品部件进场验收、工程样板房验收和装配式结构首层验收等制度,强化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质量全过程管控。制定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监督工作要点,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进场预制构件、灌浆料、各类连接件的监督检测。加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业务培训,提升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七)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装配式建筑项目全面使用“交钥匙”合同,即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总承包模式,总承包合同范围包括设计、施工、采购、装饰等内容,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进一步优化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投标流程,出台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导则。
(八)加强BIM技术应用。出台装配式建筑BIM技术应用手册,在装配式建筑规划、设计、生产、施工、运行维护等环节规范应用BIM技术,实现信息传递与共享。
(九)大力推广绿色建材。发布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产品 目录,实施绿色建材标识和目录管理制度。大力发展性能优良与建筑同寿命的装配式墙材,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应用比例。
(十)加强产业队伍建设。建立人才队伍培养和发展长效机制,将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范围。积极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联合培养现代学徒制等方式,培育综合性实训基地,大力培育各类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实现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三、政策激励
(十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奖励。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装配率不低于30%)的商品房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装配式建筑各单体地上规划建筑面积之和3%的,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其奖励面积和用途,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筑单体图纸中明确,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可确认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准其容积率奖励指标。
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等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的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商品预售许可》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等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
(十二)优化保证金缴纳方式。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其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对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预售重点监管资金可采用保函方式等额替换。
(十三)优先施工措施。对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的项目装配层施工阶段,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发布时,装配式建筑施工工地可不停工,但不得从事土方挖掘、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建筑拆除、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十四)强化财税金融扶持。将装配式建筑产业纳入招商引资重点行业。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四、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装配式建筑发展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措施,组织具体实施。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政策措施,加大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
(十六)强化规划引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明确新建项目装配式建筑建设比例、单体装配率等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的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相关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出让合同。
(十七)落实用地保障。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用地计划予以保障。具体宗地由所在地政府分别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征询建议函,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方案(或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同时在土地出让公告(或建设用地划拨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中载明装配式建筑装配率、全装修、绿色建筑等内容。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纸、电视、电台和网络等 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加强政策解读与指导,提高社会认知度,建立装配式建筑体验中心和展示平台,提高公众参与度、感受度,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情况汇总
方案拟制单位:宿州市住建局 意见汇总日期:2020.09.19
序号 |
征求意见单位 |
反馈意见 |
意见采纳情况 |
备注 |
1 |
泗县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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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灵璧县政府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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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开区管委会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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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砀山县住建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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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高新区管委会 |
总体要求中第三项实施要求中“重点推进区域实施装配式建造技术的民用建筑装配式率不低于30%,积极推进区域实施装配式建造技术的民用建筑装配率不低于20%”建议修改为“鉴于建筑规模小的项目不易实施的情况,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重点推进区域实施装配式建造技术的民用建筑装配率不低于30%,积极推进区域实施装配式建造技术的民用建筑装配率不低于20%”。 |
拟不采纳(实施意见中的要求为省考核目标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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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萧县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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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宿马园区管委会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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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鞋城管委会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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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发展改革委 |
建议删除第十六条“做好立项管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在立项(备案、核准)阶段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落实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理由:根据征求意见稿,“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在项目建设中暂没有要求全覆盖,根据核准和备案管理相关规定,我委无法审核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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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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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发展目标。“到2020年末,装配式建筑占到新建建筑面积的15。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到新建建筑面积的30%,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30%以上。 该条款中指标设定是否有相关政策依据,如果没有明确要求或者有明确要求低于以上指标的,鉴于目前我市装配式产业和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建议:按照最低标准设定指标。 2、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奖励。“其奖励面积和用途,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技术指标中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确认。”修改为:“其奖励面积和用途,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筑单体图纸中明确,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可确认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准其容积率奖励指标。” 3、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奖励。建议删除 “装配率不低于30%的商品房项目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内,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在1月内缴纳总价款的50%,余款1年内付清”。 4、将强化规划引领。“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建设比例、单体装配率等内容。”修改为:“强化规划引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明确新建项目装配式建筑建设比例、单体装配率等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的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相关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出让合同。 |
1、拟不采纳(实施意见中的要求为省考核目标任务) 2、3、4拟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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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房管中心 |
政策激励第二段建议继续沿用宿政办秘﹝2017﹞148号文件的规定: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等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的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商品预售许可》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等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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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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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统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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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科技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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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政务服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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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城投集团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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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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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取消该《意见》中第三款第八项“市财政局予以省财政奖励30%的市级配套资金奖励”文字表述。 |
拟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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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市场监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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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经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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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税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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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金融办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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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市人社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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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市重点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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