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城市规划区内进一步加快太阳能利用的通知(2009.09.21)

发布日期:2009-09-21 11:36 编辑:admin 【字号:   阅读:
关于在城市规划区内进一步加快太阳能
利用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以及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做好我市的建筑节能工作,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快太阳能利用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9年10月1日起,凡是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住宅小区,其室外路灯、草坪灯等公共照明用电应设计并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其楼梯间照明、各类门禁系统和自动监控系统等,应设计并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二、自2009年10月1日起,新建、改建多层住宅工程应统一设计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并采用单机入户;新建、改建小高层和高层住宅工程应统一设计太阳能热水集中供应系统。
    三、鼓励有条件的新建、改建市政工程、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设计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和太阳能热水集中供应系统。
    四、违反上述规定,未设计或未按规定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或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的,规划设计方案不予审查,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小区和单位工程不予竣工备案。
 
 
                             二OO九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 节能 太阳能利用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市政府节能办                       
宿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9月18日印发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