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市房屋征收估价机构备选 名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3-13 09:29 编辑:建委办 来源: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字号:   阅读: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机构备选名册管理,促进房屋征收估价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宿政发[2013]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估价机构备选名册,是指由本市具有一定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组成的名册,作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备选机构名单。

第三条 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具体负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机构备选名册管理。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申请加入房屋征收估价机构备选名册:

(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

(三)近两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四)近两年无信用不良记录;

(五)有3名以上(含3名)在本市执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五条 估价机构申请入册,应向市房管局提交书面申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在本市执业的专职注册估价师注册证书等。

第六条 市房管局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入册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审。

第七条 市房管局根据评审意见建立我市房屋征收估价机构备选名册。

备选名册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进入备选名册的估价机构,可申请承接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业务。未列入房屋征收估价机构备选名册的,不得承接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九条 估价机构出现不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时,由市房管局暂停其备选资格,并在条件重新具备时经申请恢复。

第十条 估价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管局从备选名册中除名,且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册:

(一)报送资料不真实的;

(二)评估侵害国家和个人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因评估导致利害关系人提出行政复议、诉讼并被相关部或人民法院裁定有过错的;

(四)评估被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认定存在问题的;

(五)评估被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认定违反《宿州市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

(六)房屋征收估价报告经专家委员会鉴定存在重大问题的;

(七)违规分包、转包、转让房屋征收估价业务的;

(八)估价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利用房屋征收估价业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谋取其它不当利益行为的;

(九)估价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承揽估价业务中有行贿行为的;

(十)评估报告借用房屋征收专职注册估价师之名的;

(十一)有其它应当除名情形的。

第十一条 市房管局建立房屋征收估价机构信用档案。对估价机构评估业绩、从业人员执业能力及职业道德、委托人评价、社会反映、监管记录等纳入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市房管局负责对房屋征收估价机构进行监管检查。

第十三条 信用评定及检查情况作为房屋征收备选估价机构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入册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现估价师离职、变更执业单位或其它影响正常执业情形的,应向市房管局报备。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估价机构备选名册中暂停、终止、除名等信息,应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各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机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不配合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的。

(三)不按照鉴定意见修改估价报告,重新出具估价报告的。

上述情况经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部门核实后,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