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02/202601-00014 信息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发布机构: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6-01-14 发布日期: 2026-01-14 15:23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住建局保留类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5年版)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住建局保留类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5年版)

来源: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6-01-14 15:23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5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收费标准及依据 委托主体 申报条件 工作流程 办理时限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第二次修正)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具有相关审查资质的机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等要求 中介机构自行规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立
2 燃气经营安全评价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2.《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明确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均属于目录内物品。
3.《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燃气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安全设施。
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等要求 中介机构自行规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立
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8月21日修正)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十五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消防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具有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资质的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修正)第六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等要求 中介机构自行规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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