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02/202209-00059 信息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2-09-26 发布日期: 2022-09-26 11:05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公众意见征集】关于征求《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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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征集】关于征求《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9-26 11:05 编辑:宿州市住建局

广大市民朋友:

为进一步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建设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建设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方案》(厅〔2022〕13号)文件,宿州市住建局起草了《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2年9月26日-10月26日期间,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市住建局城建科。

联系电话:3960567、3039912  

邮箱:szzzjcjk@163.com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6日

附件:《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厅〔2022〕13号)精神,切实推动我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始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把历史文化保护放在第一位,坚持统筹谋划系统推进、价值导向应保尽保、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多方参与形成合力原则,建立健全分类科学、保护有力、传承合理、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坚持完善政策制度机制,解决城乡建设中对历史文化遗产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坚持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确保各重要历史时期文化遗产得到系统性保护传承,推进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

到2025年,具有皖北地域文化特色、重大历史事件背景的分级分类保护传承体系初步构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名录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城乡建设的格局基本形成。

到2035年,系统完整的宿州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全面建成,各时期重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保护,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全面融入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

二、重点任务

宿州自古“舟车汇聚、九州通衢”,历史文化底蕴深厚,隋唐年间,因通济渠开通始置宿州,有着3700多年的郡县史,是楚汉文化、淮河文化的重要发源地。数千余年间,宿州一直是历代州府的治所,解放战争时期,中原、华东两大野战军,在这里开辟了淮海战役的主战场,历史文化遗存丰富。

(一)明晰保护内涵,构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

建立保护传承机制。依托宿州丰厚的文化底蕴,美丽的自然风光,高质量的经济产业基础、城镇协调发展的整体优势,构建城乡特色发展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在城乡建设中全面保护好以红色文化、汉文化、淮河文化、大运河文化为代表的古代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好发展好宿州市绵久悠长的古代历史文明,继承和发展好在党领导下走过的红色历程、改革开放历程、重要建设成果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征程的近现代历史印记。构建以传承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历史地段、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全要素的有机保护体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明确各级各部门属地责任。县(区)及相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和协同推进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各县(区)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对象定期普查、定期评估机制,加快认定公布保护对象,编制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方案。城市管理、民政等部门指导县区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日常巡查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范畴。对各类保护对象设立标志牌、开展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统筹衔接标牌样式、信息内容及测绘建档标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城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水利局、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宣传、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沟通协商,加强制度、政策、规划、标准协调对接,协同推进城乡建设与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及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明确保护要求,实现各类保护对象应保尽保

健全保护对象确定机制。开展全域全要素历史文化资源调查,注重对宿州区域范围内展现中国共产党成立、新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等重大历史事件载体的调查认定。对调查资源从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多重价值维度开展科学评估,准确把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的基本内涵,按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的要求,系统完整地保护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开展普查、评估、认定等工作,做好挂牌和测绘建档,全面保护我市不同类型、不同时期、不同存留状态的历史文化资源,对具有重要保护价值、长期未申报的历史文化资源,市级主管部门可指定申报,或按相关标准列入保护名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水利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明确保护控制要求。以保护不同时期、不同类型历史遗存为核心,以传承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文化内涵为目的,明确保护重点和保护要求。保护各类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传承历史文化遗产核心价值,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依存的文化生态。推进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保护工作,对接国土空间规划、划定保护范围,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并实施,明确与各类保护对象相关的开发建设,城市更新、村庄整治、产业发展等应符合保护规划(图则)的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科学制定保护目录。建立市、县(区)二级保护名录和分布图,规范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及文保单位等保护对象的名录管理措施,对列入保护名录但因保护不力造成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列入濒危名单,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不具备保护价值的,依规退出保护名录。加强城乡不可移动文物的调查、登记、巡查、管理,符合条件的及时申报为文物保护单位。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评估和监督巡查机制,定期评估保护传承工作情况、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列入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地名不得随意变更和注销,防止出现破坏地名文化遗产现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突出保护要素,强化重点领域保护传承管理

加强保护对象本体保护。保护不同时期、不同类型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重点保护体现其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等,制定保护修缮年度计划,及时加固修缮,消除安全隐患。不得随意拆除、搬迁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涉及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内的既有建筑改建、拆除的,应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按程序报历史文化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健全历史文化建筑安全保障机制,市县历史文化保护主管部门联合质量安全、消防、水利、地震工作等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保护对象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治修缮,消除安全隐患。细化落实历史文化保护利用的用途管制要求,严禁违反规划或擅自调整规划、在相关保护区域内大拆大建、破坏各类保护对象本体及其环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水利局、市地震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注重历史风貌系统保护。保护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农耕生产环境,及其所依存的自然景观环境,注重传承传统文化、生活习俗。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街巷肌理、水系形态、空间尺度和景观环境,以及古井、古桥、古树名木等环境要素,整治不协调建筑和景观。保护能够真实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老厂区、老校区、老街区、风景名胜区等历史地段。保护传统村落、历史街区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传承传统营建智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依存的文化生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统筹协调区城整体保护。依照历史文化传承整体性保护原则,充分挖掘以大运河、小山口、古台寺、皇藏峪、拔剑泉等历史遗存为载体的农业文化遗产、工业遗产、灌溉工程遗产,淮海战役总前委旧址、黄庙战役纪念碑、烈士纪念碑爱国主义历史遗产,以地方特色美食、民俗习惯为传承元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地名文化遗产,突出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等,实现古代、近代、现代全覆盖,分层次、分类别串联各类历史文化遗产,构建融入生产生活的历史文化展示线路、廊道和网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创新传承模式,推进保护对象多元活化利用

促进历史文化有机更新。依托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等建设文化展示、传统居住、特色商业、休闲体验等特定功能区,复兴传统业态,完善城市功能。结合建筑原有形制、结构、材料,运用传统工艺和现代技术,因地制宜的推动传统建筑有机更新改造,改善内部空间品质,提档升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保护延续传统建筑组群的布局特征和特色风貌。发挥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等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塑造乡村文化空间,促进文旅农旅融合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探索多元活化利用模式。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方针,加大文物开放力度,利用具备条件的文物建筑作为博物馆、陈列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活化利用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满足结构、消防安全要求,不影响历史文化价值的基础上,支持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和工业遗产开展与保护相适应的文化创意、特色餐饮、酒店民宿以及其他形式商业经营活动。可按照最小改动原则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加建和添加设施一般不得超过原有建筑面积的20%,探索采用多部门联合审查认定等方式优化审批程序。积极探索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等保护与发展新路径,合理延续既有功能,促进生态农业、乡村旅游发展,推动乡村振兴。鼓励各地在产权置换、功能转变、规划许可、经营许可和工商注册等方面创新探索,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化消防等审批手续,力争形成一批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示范案例。对纳入国家项目清单的重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项目,按规定积极申请国家直接配置用地计划。(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传承。深入挖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推进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建立传统营造匠师制度,设立培训基地,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弘扬工匠精神。(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提升促进展示传承水平。加强对各类文化遗产的研究阐释及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研究,提升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旅游高水平融合、高质量发展,促进多层次、全方位、持续性挖掘历史故事、文化价值、精神内涵,增强与相关物质空间载体的互动呈现,推动其成为激活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文化动力。大力支持古建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加强市、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支持名店老字号经营与发展,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记录,组织研修研习,建立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延续文化特征,持续融入区域特色城乡建设

稳妥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结合城市有机更新和美丽宜居城市建设,逐步疏解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不相适应的城市功能。加强整体特色风貌和重点地段建设管控,彰显地域特色和建筑文化,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加强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在城市更新片区中,注重保留传统格局、文化特色、建筑风格,提升城市更新质量。加强消防安全、抗震防灾、避险疏散等应急工程建设和预案管理,提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防灾减灾能力。涉及老城区、老街区、老厂区、老建筑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预先进行历史文化价值评估,及时认定、公布保护对象,未开展价值评估和认定工作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或拆除决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彰显地域环境风貌特色。支持老城用地结构优化及功能调整,合理确定老城建设密度和强度,保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适宜的人口密度和社会结构,延续城乡人文环境和生活场景。深入挖掘山、水、人、城(乡)、文等特色要素,加强重要节点、重点片区和主要轴线的建设活动管控和建筑、雕塑设计引导,保护传承好传统文化基因,塑造具有文化内涵的城乡风貌特色。鼓励建筑设计持续创新,积极探索皖北地域民居、江淮建筑等传统建筑理念、意象在现代建筑中的运用,建设体现地域特征和时代风貌的城乡建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改善特定功能区人居环境。充分发挥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对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作用,在城乡建设中彰显城市精神和乡村文明,使历史文化遗产成为百姓生活喜闻乐见的生活元素,在日用而不觉中接受文化熏陶。优化提升历史城区功能,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完善基本生活功能,形成宜居、宜业、有活力的特色城区。延续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历史功能,增设“口袋公园”等公共空间,改造提升市政基础设施,探索“微管沟”等适合狭窄街巷的市政管线建设方式。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要制定应急预案,配置应急处置设施和人员,将历史文化的安全监管纳入城市生命线工程。(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多种措施并举,完善保护传承管理机制

健全技术标准和管理体系。历史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历史街区要制定保护措施、管理办法及村规民约。编制我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管理办法,围绕普查认定、修缮保护、活化传承、管理监督、安全防灾等方面,探索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城管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本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领衔作用,建立专家跟踪服务机制,探索建立“一对一”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责任设计师”制度。建立健全管理队伍,明确历史文化保护责任人、责任部门,提升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技术水平,定期开展相关专业培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城管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推动建立激励奖惩机制。提高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成效,争取省级以及中央财政资金。积极推荐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相关评选表彰。强化对领导干部履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督察。对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造成已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破坏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处理。加强动态监管,历史文化保护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巡查。开展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公益诉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城管局、市审计局、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开展实施管理长效机制。要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联动协同闭环机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强化工作协同。推进全过程管理,规范实施保护、修缮、改造的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制度,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前介入城乡建设机制。推进保护修缮全过程管理,创新优化对保护对象保护、修缮、改造、迁移的审批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活化利用底线管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建立全生命周期的建筑管理制度。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既有建筑的改建和拆除管理。加强保护名录的动态监管和数据录入,争取结合城市信息模型(CIM)开展保护管理,纳入“一网统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刻认识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意义,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保护传承工作的各方面各环节,确保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协调机制,成立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或保护委员会,统筹组织、落实、督促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宣传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完善组织协调机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论述,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保护传承工作的各方面各环节,确保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市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城镇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统筹协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物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宣传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落实资金保障机制

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项目谋划,积极争取省级和中央财政支持。统筹本级相关资金,加大保护资金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拓展资金渠道。(市财政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建立多方参与机制

坚持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相结合,遵循市场规律、善用资本力量,拓宽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渠道。鼓励保护对象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监管人在责任、权力、利益统一的原则下深度参与历史文化保护。乡镇(街道)、社区(村)要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宣传,及时发现、反映问题,协助主管部门做好保护管理工作。鼓励高等院校、专业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及相关人士志愿参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城管局、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健全宣传培训机制

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内容。建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家库,加大非遗传承人培养,大力培育“传统工匠”“徽匠”“名匠”,为实际工作提供队伍保障。推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教育进中小学,以课堂教学、主题活动、校外实践等多种形式开展系列教育活动,支持高等院校开展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专业建设。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传统文化主题活动,充分运用媒体深度融合发展成果,统筹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和传播平台,拓展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宣传领域,提升宿州历史文化的影响力。(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委党校、市委宣传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体育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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