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02/202111-00045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1-11-12 发布日期: 2021-11-16 18:01
文  号: 宿建〔2021〕154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宿州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宿州市住建局城建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960567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宿州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11-16 18:01 编辑:宿州市住建局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宿州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宿建〔2021〕154号

市直有关部门、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住建局、城管局、房管中心:

现就将《宿州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11月12日

宿州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依据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建质函〔2021〕703号)、《关于印发〈宿州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宿灾险普办发〔2021〕1号)等要求,为保证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的

按照宿州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的部署, 完成全市房屋和市政设施承灾体调查,摸清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的底数,建立互联共享的集房屋建筑、市政设施等要素信息为一体,反映承灾体数量、空间分布与设防水平的调查成果数据集,满足宿州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对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信息需求,支撑全国安徽省和宿州市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评估与区划。

三、标准时点

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设施调查的标准时点与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标准时点一致,为 2020年12月31日。

四、调查对象

宿州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对象是指标准时点在宿州市境内实际存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其中,房屋建筑包括所有城镇房屋建筑(分为住宅和非住宅)和所有农村房屋建筑(分为住宅和非住宅);市政设施包括指定规模以上的市政桥梁、市政道路以及城市供水设施。

市政桥梁为城市范围内修建在河道上的桥梁和道路与道路立交、道路跨越铁路的立交桥。

市政道路为城市次干路(含四条车道及以上)及以上、连接重要设施(如学校、医院、交通枢纽等)的道路、与公路普查道路衔接的城市道路、应急管理相关的重要道路。

供水设施为地级以上城市的供水设施,包括取水设施(含预处理设施)、输水管道、净水厂设施(含地下水配水厂)、加压泵站设施、调压站设施以及配水干管管网。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轨道交通和城市隧道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未建成使用的城镇房屋建筑工程、未建成使用的市政设施工程、未建成使用的农村房屋建筑工程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不在本次普查范围之内。

五、调查内容和调查表

城镇房屋建筑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实地调查单栋住宅、非住宅房屋建筑的基本情况、建筑结构和设防情况、使用情况等信息;农村房屋建筑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实地调查各类农村房屋 的建造年代、结构类型、用途、层数、抗震设防等信息;市政设

施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市政道路、市政桥梁、供水设施的地理位置、物理属性以及设防情况等信息。根据不同的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应登记填写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制定调查表,包括:城镇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城镇非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农村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农村非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供水设施-厂站普查信息采集表、供水设施-管道普查信息采集表、市政道路普查信息采集表、市政桥梁普查信息采集表等表格。其中,使用城镇和农村房屋建筑表格,原则上依据所在土地的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建筑填写城镇房屋表格,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填写农村房屋建筑表格。已经征收为国有土地但地上附着的房屋建筑仍为征收前自建的,填写城镇房屋表格,但需明确判断是否经过专业设计建造。表格的使用不代表对房屋性质的认定。

调查表所调查项目全部纳入软件系统,通过信息化方式录入和汇交数据,调查表及调查软件所设项目的填写,依据国务院普查办印发的《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农村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市政设施承灾体调查技术导则》(具体见附件5、6、7)实施。

六、调查组织实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在宿州市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写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市调查技术培训;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汇交和质量审核,形成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市级调查成果并按要求汇交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在县区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工作的县区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写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任务落实方案,具体组织开展调查人员培训、收集资料、内业资料整理、外业信息采集、数据质量审核等工作。其中,有关工作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进行的,要加强对具体采集人员的培训,确保第一手数据的质量。有条件的地区将有关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的,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专业能力的审查,优先选用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测绘、施工、监理资质的机构,房屋鉴定、检测、房地产评估机构,或具有同等专业能力的机构,原则上应由专业技术队伍承担专业工作。所有调查人员应持证上岗。

各园区特定区域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七、调查方法流程

调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房屋建筑以调查标准时点实际存在的每一栋单体建筑为单位进行登记,市政设施以调查标准时点实际存在的指定规模以上的每一条(座)市政道路、市政桥梁、供水厂、供水管网为单位进行登记。

调查登记采用内外业结合的作业方式开展。内业提取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单栋轮廓,掌握地理位置、占地面积信息,充分利用各地各级主管部门已有的业务数据资料,将可复用数据内业输入软件系统;在轮廓底图基础上,调查人员外业实地调查并使用APP 终端录入相关信息,当场填报,最后内业整理完成。

调查工作全程采用信息化工作模式。调查人员使用电子采集设备(平板电脑或智能手机)登记调查对象信息并联网实施传输。在不具备实时网络传输条件的偏远地区可使用离线办软件登记信息。

调查人员赴现场调查前,应利用软件系统全面熟悉所负责调查区域的工作底图,然后进行现场调查和填报工作,确保调查登记真实准确、不重不漏。

调查流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业务流程指南》(具体见附件1)实施。

八、调查数据处理

开展调查工作应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工作底图和软件系统。工作底图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备并加载至软件系统内下发。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如拟使用自有的遥感影像或矢量数据,应在工作底图制备过程中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交,整合纳入统一的工作底图。

软件系统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部署,地市和县区用户基于相应的用户权限远程访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障软件系统部省级署所需的硬件设施、网络资源和安全环境,确保软件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各地市、县(区)的用户账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分配和管理。

各级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任务的有关部门应保障必要的数据处理办公环境和网络条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数据处理工作的安全、正常进行。调查数据处理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处理方案》(具体见附件2)实施。

九、调查质量控制

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健全调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确保调查数据的可核查、可追溯、可问责。在省普查办统一领导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筹协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全过程数据质量控制的有关工作。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本级普查办的领导下,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质量的管控和审核,采用过程检查、交互检查、随机抽查等措施,从源头提高调查数据质量。

调查质量控制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质量控制细则》(具体见附件3)实施。

十、数据成果和质量审核

(一)数据成果

1.房屋建筑调查数据集,包括城镇住宅建筑、城镇非住宅建筑、农村住宅建筑、农村非住宅建筑4类数据集;

2.市政设施调查数据集,包括市政道路、市政桥梁、市政供水设施(供水厂站、供水管线)3类数据集。

调查产生的数据通过统一的软件系统逐级汇交,市、县在线上汇交数据的同时,线下提交本级工作报告、数据质量检查报告。

(二)质量审核

调查数据质量审核工作遵循分级管理、分类审核的原则,明确各级责任主体,加强数据汇交和质量审核技术能力,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调查数据汇交和质量审核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汇交和质量审核办法》(具体见附件4)实施。

十一、调查时间要求

(一)准备落实工作

2020年为普查前期准备和试点阶段。建立各级房屋和市政设施调查工作机制,编制实施方案;落实调查人员和队伍,开展技术培训;开展收集已有资料、基础数据的清查与整理加工,部署调查软件系统,有条件的市、县应尽早启动具体调查工作。

(二)全面调查阶段

2021年为全面调查阶段。按照国家普查办要求的工作进度,在全市全面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工作,完成各级调查数据审核并逐级汇总,调查数据成果汇交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十二、调查纪律

坚持依法普查,调查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组织开展。

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的产权人、产权单位和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如实提供调查对象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调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目的。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全国自然灾害风险普查以外的目的。各级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相关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十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宿州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我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的组织、协调和实施,负责组织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宿州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史敦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党组书记

李良臣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副组长:杨宝峰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级调研员

李乐军 市城市管理局总工程师

曹西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赵德志 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四级调研员

成  员:丁  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科科长

周  淼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科科长   

彭  林 市城市管理局公用事业管理科科长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分别负责本属地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日常工作(四个园区由埇桥区负责),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实普查工作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宣传保障

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和自媒体等渠道,大力宣传本次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对强化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救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进一步推进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本次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好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为本次调查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技术质量保障

1.技术保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技术指导,明确调查各流程环节的技术要求以及操作程序和成果审核要求。制定培训方案和培训计划,编制培训教材,组织对市、县(区)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

2.质量保障。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成果检查验收制度,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普查成果进行检验。严格控制过程质量控制,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执行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县(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调查成果进行预验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市、县(区)上报的成果数据进行验收(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房管局负责验收县(区)城镇房屋及农村房屋成果数据;市城管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验收县(区)市政道路、市政桥梁及供水设施成果数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市、县(区)上报的成果数据进行抽查验收,确保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经费保障

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工作经费以地方保障为主。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跟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通过财政预算足额安排经费,确保按时拨付,保障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规范项目经费使用,提供普查经费使用效率。

 

附件:

1.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业务流程指南

2.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 设施调查数据处理方案(试点版)

3.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质量控制细则

4.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汇交和质量审核办法

5.市政设施承灾体调查技术导则

6.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

7.农村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

附件1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业务流程指南.pdf

附件2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处理方案(试点版).pdf

附件3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质量控制细则.pdf

附件4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汇交和质量审核办法.pdf

附件5市政设施承灾体调查技术导则.pdf

附件6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pdf

附件7农村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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