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02/202111-00040 信息分类: 质量安全监督信息
发布机构: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1-11-08 发布日期: 2021-11-08 15:41
文  号: (宿)建罚决字〔2021〕第008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11-08 15:41 编辑:宿州市住建局

被处罚人:安徽六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万佛路河滨新村F7号楼(皖西中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姓名: 余加

本机关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10月2日、7日在宿州市埇桥区人民路与浍水路交叉口东北角的万兴文玺台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施工措施,现场主要存在以下安全隐患问题:1、现场工人未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拆外架人员未系挂安全带;2、电动吊篮安全绳与檐口接口部位未做防护;3、外架及水平兜网中垃圾、杂物未及时清理;4、个别电梯无防护门,采光井处有防护栏杆缺失;5、外幕墙施工组合式门架无内侧小剪刀撑且无施工方案(方案未审批通过)等问题。

以上有:宿州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移交案件的函、安徽六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徽六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贤伍(项目经理、被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及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取证照片、施工总承包合同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我局于2021年10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宿)建告字〔2021〕第0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为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已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情形的行政处罚裁量档次。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款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行宿州市埇桥支行(户名:宿州市财政局,账号:131204710902493181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埇桥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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