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1203-00003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12-03-23 发布日期: 2012-03-23 10:35
文  号: 宿建〔2012〕58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外地进宿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关于印发《宿州市外地进宿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2-03-23 10:35 编辑:住建局

关于印发《宿州市外地进宿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建〔201258

 

外地进宿各建筑业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加强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服务和监管,开展好外地进宿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根据原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宿州市外地进宿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宿州市外地进宿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O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宿州市外地进宿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加强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服务和监管,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进宿建筑业企业(下称进宿企业)是指已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宿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外地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行业内部的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综合分类管理,是其社会综合信用评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进宿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坚持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手段,以企业诚信自律为方法,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  市建筑管理处具体负责进宿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资质管理、行政审批、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察、建筑市场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进宿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第六条  进宿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指标是指行业相关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地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履行企业责任和义务的总体评价,侧重建筑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责任,以及对建筑业企业合同履约、劳务用工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诚信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市场行为及社会信誉等。

第七条  企业分支机构管理指标包括下列内容:

(一)办公条件、机构设置

(二)人员配备及到位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

(四)服从管理情况

(五)信用登记手册管理

第八条  市场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

(二)工程承发包情况

(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

(四)建筑工程质量情况

(五)从业人员行为情况

(六)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第九条  社会信誉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统计法》等执行情况

(二)诚信履行企业应尽的责任、义务情况

(三)劳务用工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情况

(四)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条  为鼓励和吸引外地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积极参与本市建设工程活动,鼓励外地企业规范管理、争先创优以及为本市经济建设多做贡献,增设企业评价附加指标。

第十一条  进宿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由高分到低分分为ABCD四个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A为信用优秀企业,评价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在9090以上,附加指标在1010以上,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总承包企业上年度在本市具有至少一项市级以上(含市级)优质工程(含装饰工程)、用户满意住宅工程、科技示范工程或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等奖项;

2、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按时足额缴纳进宿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4、中标工程已按规定办理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委托保管手续。

B为信用良好企业,评价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在8080以上,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按时足额缴纳进宿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中标工程已按规定办理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委托保管手续。

C为信用一般企业,评价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在6565以上;

D为信用较差企业,评价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低于65分。

第十二条  进宿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宿州市外地进宿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

第十三条  进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发生一起较大质量事故或两起以上一般质量事故的;

发生一起工亡事故的;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的;

严重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并被记录严重不良记录的;

(五)企业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资格证书的;

(六)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七)未办理进城资质备案手续,参与建设项目竞标、承揽施工任务等建设活动的;

(八)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信用评价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信用等级的;

(九)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出现一票否决情形以及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

第十四条  进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加分:

上一年度获市级以上(含市级)优质工程(含装饰工程)、用户满意住宅工程、科技示范工程或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等的;

上一年度在本省、市建筑行业的各项检查评比中被表彰的;

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的;

连续在本市施工三年以上的,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所得税超过一定额度的,将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工程分包给本市有资质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的;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支持各项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并且贡献突出,或积极参加政府和行业开展的各项活动,并且成绩突出的。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  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审委员会,负责进宿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的组织领导及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筑业管理处设计科,负责企业行业信用信息收集、认定、录入、评价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布使用等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参评企业应当按规定主动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下列资料:

填写《宿州市外地进宿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申报表》,可在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下载;

与评价指标和附加指标有关的证明文件、证书等复印件(核原件)。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采取审查书面材料和抽查办公场所、施工现场等方式按评价标准核查计分,填写《外地进宿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表》并提出初评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认定,并经公示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建立受评企业申诉制度。受评企业对评价内容、程序或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评审委员会指定相应部门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与评价工作有利害关系,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进宿企业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和进宿企业资质备案年度动态复查同时进行。

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情况在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并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长期存档。

第四章  综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网络数据库以及企业信用档案。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网络数据库向社会开放,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即时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管理部门应当将进宿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照企业信用评定的四个信用等级,分别实施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四种类别的综合分类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绿色监管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对其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加强服务为主,享有相应招标采购优惠政策,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或较低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第二十四条  蓝色监管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对其实行信用预警机制,帮扶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或适度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第二十五条  黄色监管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予以警告,实行信用限制机制,防范与监管并重,限制其投标资格,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或较高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第二十六条  红色监管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对其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或高抽检率的日常检查。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的企业在进城资质备案动态复查中不予通过,资质备案不予延续,三年内不得进入我市承揽新工程。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核查、上级督办件核查或案后回查等非日常检查不受上列监管类别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类行业协会组织评选的先进或优秀进宿企业,其上年度信用等级应为A级或B级。

第二十九条  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我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进行监督和对其不良行为向评审委员会进行实名举报、投诉。

第三十条  参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宿州市外地进宿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

宿州市外地进宿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

类别

评价内容

分值

一、一票否决指标

发生一起较大质量事故或两起以上一般质量事故的。

/

发生一起工亡事故的。

/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引起越级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的。

/

严重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并被记录严重不良记录的。

/

企业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资格证书的。

/

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

未办理进城资质备案手续,参与建设项目竞标、承揽施工任务等建设活动的。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信用评价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信用等级的。

/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二、分支机构管理(30分)

办公条件
机构设置

分公司营业执照未按时年检的扣5分,无办公场所的扣5分,办公场所面积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扣3分;内部职能机构设置、办公设施等不能满足管理需求的分别扣3分,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的扣5分。

5

人员配备、到位

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配备不满足规定要求的,每少1人扣1分,虽配备满足要求但不能按时到位的每人扣1分。

7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   

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8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一半的扣6分、超过一半但不足额的扣4分。

8

服从管理情    

不服从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无故不参加有关管理工作活动、会议的缺席一次扣2分,缺席两次以上扣5分;不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的第一次扣2分,两次以上扣5分。

5

信用登记手册管理

未领取企业信用登记手册或有效期期满未按时办理延期换证的扣5分,企业信用登记手册遗失未补办的,扣3分,信用登记手册未按规定填写有关工程信息或有关部门未签署有关评价意见的每一工程项目扣2分。

5

三、企业市场行为(50分)

履行法定
建设程序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扣8分。未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质量、安全报监的一项工程扣2分。

8

工程承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扣7分;无故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扣3分,中标后擅自变更项目经理(建造师)的扣3分,项目经理(建造师)长期不在岗的扣7分。

7

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

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扣5分,三类人员不按规定持证上岗扣2分,未按规定制定审批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扣3分,施工现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重大安全隐患”停工通知书的每一次扣5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不达标扣3分。

10

工程质量

不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扣5分,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扣3分,采用不合格建筑产品或偷工减料扣3分。对质量监督机构下达的整改通知书,未按规定及时、有效整改的扣4分。

10

从业人员行    

中标工程建造师未及时办理执业证书委托保管手续的扣8分,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执业资格及行为不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的扣5分。在建项目的建造师不在岗的,第一人(次)扣4分,第二人(次)扣8分。在建项目建造师变更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扣8分。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扣2分。

8

合同签订
和履行

合同实质性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扣2分;另行订立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扣2分;承发包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造价扣2分。不履行施工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扣3分。

7

四、企业社会信誉(20分)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统计法执行

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扣7分,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扣7分;建筑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扣3分,提供虚假资料投标骗取中标的扣3分,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及信用资料的扣3分。

7

诚信履行企业应尽的义务、责任

发生建筑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扣5分,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不依法履行经济赔偿责任的扣2分。工程交付使用后,存在质量问题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扣3分。

7

加强劳务用工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劳务用工管理不规范的扣3分,应建立而未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扣4分,建立了业余学校而未开展教学活动的扣2分,未建立企业劳务管理专职机构和农民工投诉管理窗口的扣3分,企业投诉管理窗口未妥善处理民工投诉的每起扣2分。未按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和未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各扣2分。

6

五、附加指标(30分)

 
 

在本市上年度有一项工程获“鲁班奖”、“国家科技示范工程”、“全国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工地(小区)”奖项加5分;有一项工程获省优质工程“黄山杯”奖(或省用户满意住宅工程)、“安徽省科技示范工程”、“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的加3分;有一项工程获市优质工程“金鸡杯”奖(或市用户满意住宅工程)、“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的加2分(每项获奖工程按最高分计分,不累加)。

10

企业表彰

上年度在本省、市建筑行业的各项检查评比中被表彰的每表彰一次分别加2分、1分。

4

体系认证

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加2分。

2

支持地方发    

连续在本市施工3年、5年、8年、10年以上分别加2分、4分、6分、8分,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超50万元、100万元分别加1分、2分,将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工程分包给本市有资质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的每项加2分。

10

社会活动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支持各项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并且贡献突出,或积极参加政府和行业开展的各项活动,并且成绩突出的。

4

 关于印发《宿州市外地进宿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点击“我要问”在线咨询,也可以拨打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拨打12345热线:0557-1234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