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02/201312-00070 信息分类: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3-12-04 发布日期: 2013-12-04 12:09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13-12-04 12:09:44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人民路西侧12号区域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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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路西侧12号区域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3-12-04 12:09

宿州市人民路西侧12号区域旧城改造项目

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位,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人民路西侧12号旧城改造项目区域内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依法进行征收。为使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征收补偿标准,实现旧城区改造目标,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人民路,南至汴河路,西至宋元路,北至西关大街(详见征收界线图)。

二、征收机关

宿州市桥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宿州市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

宿州市桥区西关街道办事处

五、评估机构

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六、签约期限

2013年10月21日至2013年12月19日(60日),其中

第一时段:10月21日至11月19日(30日)

第二时段:11月20日至12月9日(20日)

第三时段:12月10日至12月19日(10日)

七、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八、房屋价值评估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九、被征收房屋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和面积由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举报。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一)房屋面积

1.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有效权属证明、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2.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但2000年3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3.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0年3月航拍图上无标注,但在2008年5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一层可按100%、二层(含二层)以上可按30%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4.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8年5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二)房屋用途

1.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载明用途的,按载明的用途进行认定;

2.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2008年1月1日连续经营至今,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第一自然间面积按住宅的1.3倍认定;

3.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2003年1月1日连续经营至今,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第一自然间按商业用房认定;

4.沿街底层房屋改作生产办公及仓储用房的,认定为住宅;

5.沿街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除有合法产权证照载明外,一律认定为住宅;

6.居民区内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生产经营的,认定为住宅;居民区内用作生产、加工、养殖的建筑物达到住宅建筑标准的认定为住宅,达不到住宅建筑标准的认定为构筑物或附属物。

十、补偿原则、方式及安置地点

(一)补偿原则

1.对于认定为合法的房屋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对于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不予安置。

2.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和安置。

3. 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确定,住宅安置住宅,商业安置商业。

4.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征收机关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5.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6. 签订协议后,如果本项目同类情况补偿安置标准提高,征收部门对已经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按照提高的标准进行追加。

(二)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价格,结合认定面积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认定结果,在安置区内按照“征一安一、互找差价”的原则执行,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三)安置地点

在人民路西侧12号旧城改造区域范围内规划的安置区域内安置(详见安置房规划平面图)。

十一、过渡方式及相关费用标准

(一)过渡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采取自行过渡的方式。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超过24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每6个月支付一次临时安置补助费,至通知上房结算后1个月止。

(二)补助标准。被征收人的搬家费、临时安置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以及装潢附属物补偿费等按《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装潢与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执行。《宿州市房屋征收装潢及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没有规定的装潢及附属物,参照相类似的标准执行。

十二、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享受以下优惠及奖励。被征收人未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或签订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不享受下述优惠及奖励。

(一)货币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奖励: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商业经营用房(住改商除外)给予每平方米2000元的奖励。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的奖励,商业经营用房(住改商除外)给予每平方米1500元的奖励。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商业经营用房(住改商除外)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奖励。

(二)产权调换奖励

1.差价优惠

考虑被征收居民的实际经济条件,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同面积部分的安置差价实行优惠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高于安置房评估价格除外)。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不补交差价。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补交100元/㎡的差价,商业用房补交1000元/㎡的差价。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补交200元/㎡的差价,商业用房补交2000元/㎡的差价。

2.面积(或现金)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和商业用房均按以下方式给予面积或现金奖励。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奖励认定面积的5%(或住宅每平方米200元、住改商除外的商业经营用房每平方米2000元),对有合法权属证书的,再奖励证书记载面积的5%。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奖励认定面积的3%(或住宅每平方米150元、住改商除外的商业经营用房每平方米1500元),对有合法权属证书的,再奖励证书记载面积的3%。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奖励认定面积的1%(或住宅每平方米100元、住改商除外的商业经营用房每平方米1000元),对有合法权属证书的,再奖励证书记载面积的1%。

(三)积极配合奖励

1.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0年3月航拍图上无标注、但2008年5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按下列方式奖励: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给予二层(含二层)以上总面积50%的奖励。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给予二层(含二层)以上总面积30%的奖励。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给予二层(含二层)以上总面积10%的奖励。

2. 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8年5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但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每平方米300元助拆费。

(四)院落空地奖励

被征收人所有的合法有效房屋建筑容积率不足1.0的,超出部分院内空地按照1:0.5安置住宅;被征收人所有的房屋全部被认定为违法建设并自行拆除,且为一户一宅的,空地可按照1:0.5安置住宅。

(五)先签先搬先选房

签订协议后,搬迁完毕且交付旧房的,按照搬迁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

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告知征收工作人员组织验收,被征收人凭“交房验收单”领取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并以交房顺序确定为安置房选择顺序,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发放《选择安置房顺序通知单》,被征收人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选择安置房。

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与被征收房屋面积就近的安置房,实际选择安置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建筑面积且差额在1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的八折结算差价;差额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选择小于应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选择安置房在2套(含2套)以上的,按照高低层相互搭配的原则选择;被征收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后剩余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给予货币补偿。

(六)分组签约完成竞赛奖

按照就近和关联原则,分十六个组(详见公告),按照该组全部完成签约的时间先后次序,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    第一名,按照150元/平方米对该组内所有被征收人进

行奖励;

2、    第二名,按照120元/平方米对该组内所有被征收人进

行奖励;

3、    第三名,按照100元/平方米对该组内所有被征收人进

行奖励;

4、    第四名,按照80元/平方米对该组内所有被征收人进行

奖励;

5、    第五名,按照60元/平方米对该组内所有被征收人进行

奖励;

同一被征收人同时在不同组拥有房屋的,只能就高享受一次竞赛奖励。

(七)项目签约完成奖

在征收决定公告后30日之内,本项目全部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100元/平方米对本项目全部被征收人进行奖励。

十三、救济途径与法律责任

(一)享受低保一年以上,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享受人均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且不计差价,每户安置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

(二)测绘、评估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察、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材料,逾期不提供或者不配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占用的土地取得方式、面积、性质,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登记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登记部门依法纠正存在的错误即注销权利证书。

(四)在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被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等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报告,由征收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五)被征收人交房验收时,必须保持房屋主体、门窗等设施完好,禁止私自拆卸,否则,从征收补偿金中扣除相应损失。

逾期未搬迁交房的,视为被征收人自愿抛弃未搬离物品并同意由征收部门处置,同时取消奖励,并承担增加过渡费的经济损失。

(六)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

1.对于有有效权属证书或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合法房屋,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但应当进行双向评估后结算差价,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不再另行补偿。逾期没有明确选择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产权存在争议的房屋,在补偿资金依法提存公证后先行拆除,产权依法界定后再补偿安置。

2.对无有效权属证书、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房屋或无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违法建设及地上附属物,由规划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政府组织公安、规划、国土、工商、城管、办事处等部门强制拆除并处罚款。

(七)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司法拘留,也可以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和实际执行支出。

(八)为促进征收工作,对于规定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纪委监察或者检察机关对公职人员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及财产核查力度;

2.公安机关对被征收企业抽逃注册资金加大打击力度;

3.公安机关对企业和经营者非法经营加大打击力度;

4.公安机关对被征收人伪造证件加大打击力度;

5.税务机关对企业和经营者加大税收监管和稽查力度;

6.工商、技术监督、教育、卫生、环保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加大打击违法的力度。

(九)下列情形,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以自焚、自残、自杀等方式相威胁,以及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恐吓、侮辱、谩骂以妨碍依法征收的;

2.在家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物质的;

3.散放恶犬妨碍依法征收的;

4.故意制造谣言、散播虚假消息的;

5.煽动、组织、策划违法信访的;

6.采取伪造或者虚构手段骗取征收补偿的;

7.其他方式违法对抗依法征收的。

十四、附则

(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评估报告、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收回土地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拆除决定、裁定等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证(见证)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三)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措施防范,防止水、电、煤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宅基地使用证、准建证、房屋权属证书等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和材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办理委托授权手续,避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书、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规定的搬迁期满后,征收部门可以通知自来水、电力、燃气等部门停止供应,以防止造成安全事故。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经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和区政府法制局研究后,报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充规定。

 

                              宿州市桥区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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