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情况汇总
方案拟制单位:宿州市住建局 意见汇总日期:2020.09.19
序号 |
征求意见单位 |
反馈意见 |
意见采纳情况 |
备注 |
1 |
泗县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2 |
灵璧县政府 |
无意见 |
|
|
3 |
经开区管委会 |
无意见 |
|
|
4 |
砀山县住建局 |
无意见 |
|
|
5 |
高新区管委会 |
总体要求中第三项实施要求中“重点推进区域实施装配式建造技术的民用建筑装配式率不低于30%,积极推进区域实施装配式建造技术的民用建筑装配率不低于20%”建议修改为“鉴于建筑规模小的项目不易实施的情况,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重点推进区域实施装配式建造技术的民用建筑装配率不低于30%,积极推进区域实施装配式建造技术的民用建筑装配率不低于20%”。 |
拟不采纳(实施意见中的要求为省考核目标任务) |
|
6 |
萧县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7 |
宿马园区管委会 |
无意见 |
|
|
8 |
鞋城管委会 |
无意见 |
|
|
9 |
市发展改革委 |
建议删除第十六条“做好立项管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在立项(备案、核准)阶段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落实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理由:根据征求意见稿,“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在项目建设中暂没有要求全覆盖,根据核准和备案管理相关规定,我委无法审核相关内容)
|
拟采纳 |
|
10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发展目标。“到2020年末,装配式建筑占到新建建筑面积的15。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到新建建筑面积的30%,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30%以上。 该条款中指标设定是否有相关政策依据,如果没有明确要求或者有明确要求低于以上指标的,鉴于目前我市装配式产业和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建议:按照最低标准设定指标。 2、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奖励。“其奖励面积和用途,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技术指标中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确认。”修改为:“其奖励面积和用途,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筑单体图纸中明确,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可确认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准其容积率奖励指标。” 3、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奖励。建议删除 “装配率不低于30%的商品房项目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内,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在1月内缴纳总价款的50%,余款1年内付清”。 4、将强化规划引领。“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建设比例、单体装配率等内容。”修改为:“强化规划引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明确新建项目装配式建筑建设比例、单体装配率等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的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相关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出让合同。 |
1、拟不采纳(实施意见中的要求为省考核目标任务) 2、3、4拟采纳 |
|
11 |
市房管中心 |
政策激励第二段建议继续沿用宿政办秘﹝2017﹞148号文件的规定: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等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的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商品预售许可》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等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
|
拟采纳 |
|
12 |
市统计局 |
无意见 |
|
|
13 |
市科技局 |
无意见 |
|
|
14 |
市政务服务局 |
无意见 |
|
|
15 |
市城投集团 |
无意见 |
|
|
16 |
市财政局
|
建议取消该《意见》中第三款第八项“市财政局予以省财政奖励30%的市级配套资金奖励”文字表述。 |
拟采纳 |
|
17 |
市市场监管局 |
无意见 |
|
|
18 |
市经信局 |
无意见 |
|
|
19 |
市税务局 |
无意见 |
|
|
20 |
市金融办 |
无意见 |
|
|
21 |
市人社局 |
无意见 |
|
|
22 |
市重点局 |
无意见 |
|
|